“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引热议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6日 阅读 163


  “结婚了吗?”“打算什么时候生小孩?”“打算要二胎吗?”近日,人社部、教育部、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在招聘环节中,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违者最高罚5万。

记者 孙飞霞 徐文敏

 
九部门: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通知》要求,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同时,要求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女性求职者:支持政策,更期盼有效实行
 
   人社部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的话题在临沂也引起了热议。今年28岁的市民夏梦盈(化名)告诉记者,她曾因婚育情况遭受过求职歧视,如今官方出台相关政策应该会对有就业歧视的企业形成一个震慑,同事,她也期待政策能够有效的实行下去。 
  
  “当时,我应聘了市区一家公司的办公室文员,用人方看我28岁了就一直问我的婚姻状况问题,比如是否在谈恋爱,近期有没有结婚计划之类的,当时就表达了很多对于我可能要结婚生子的隐忧,后来果然没有录用我。”夏梦盈无奈地说。
 
   “求职不是应该看求职者是否适合这个岗位,能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吗?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实在很粗暴。”夏梦盈说。
 
   高萍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她在求职时也曾遇到过类似的遭遇。“没结婚时问我结婚了吗,结婚后又问我有孩子吗?有了一个孩子后又问我打算要二孩吗?”她的上一份工作就是因为怀孕而辞职。虽然觉得不公平,但她也无可奈何。
  
   “政策出台重在实施,即使不在招聘时询问婚育情况,从求职表的个人收入、家庭组成等各方面也能看出来,我觉得最根本的还是要改变整体的观念,或者通过‘敲山震虎’的方式震慑一批企业才能达到效果。”高萍说。
 
企业:对求职者也应有相关约束
 
   政策制定后,女性求职者表示感觉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但是,不少企业也认为,不能只对招聘方限制,应该对企业和求职者双向约束。
 
   “作为企业,我们不得不考虑成本问题。女性就业后,因为结婚、生育等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很让我们头疼。”市区一家房地产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朱女士说。
 
    朱女士举例来说,两年前自己曾招聘过一位女性员工。招聘的时候女孩还没有结婚,结果刚过试用期女孩就结婚怀孕了。因为身体状况,女孩一直在家养胎。期间,公司一直按照其他员工的标准发放工资,结果刚过哺乳假,女孩辞职了,朱女士觉得公司利益受到损失。
 
   “虽然这是个例,但企业要考虑到需要承担女性婚假、产假、孕期福利待遇等相关成本,这样一对比起来男性或者已婚的女性求职者自然更具有竞争力。在同等情况下,我们肯定会优先考虑招聘男性或者已婚已育女性。”朱女士表示。为此,朱女士建议,应该对应聘者也进行相应的约束。
 
   采访中,不少企业表示,希望在保障应聘者权益的同时,给予一定约束,一定程度上保障企业的权益。“可以保留企业追究蹭保险的求职者违约权利。”市区一家外贸公司负责人建议道。
 
专家:可以将减税优惠与生育挂钩助推政策落地
 
    提到刚刚出炉的“政策”,临沂大学教授朱建成认为,招聘中不询问妇女婚育反映了男女平等的国策,也保护了女性在工作中的个人隐私,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同时,该政策有利于推动妇女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但政策在实行中或许会遇到一些困难。 
 
   朱建成表示,目前在女性生育成本主要由企业买单的现实情况下,政策实施过程中很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在招聘环节就过滤掉女性。为此,朱教授建议,相关部门除了禁止令,还可以多发一些荣誉甚至给促进妇女就业的企业给予一定优惠。
 
  “也可以将减税优惠和生育挂钩,企业雇用女职工的比例越高,减税的幅度越大。”朱建成建议道,他还表示,国家也可以在生育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生育保障基金,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基金以人头费的方式发放给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从而减轻单位因员工生育遭受的可能损失,保障生育后员工顺利返回岗位。
 
记者 孙飞霞 徐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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