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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生二孩失去子宫 接生医院担责20%

来源:鲁南网 作者:李墨 发布时间:2016-09-19 18:02

  鲁南网9月18日讯(记者 李墨)2014年,1989年出生的张女士喜得二宝,同年12月,她住进了兰山区半程镇卫生院待产,次日卫生院为其实施了剖腹产手术,而张女士却因在手术过程中大出血而不幸被摘除了子宫。

 
   张女士的家属告诉代理律师,2014年12月27日上午,半程镇卫生院对张女士实施了剖宫产手术,宝宝顺利娩出。但由于张女士一胎曾经做过破宫产,二胎的胎盘与子宫发生了黏连。医院在未告知患者也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人工徒手对胎盘与子宫进行了剥离。
 
    术后,直接导致了张女士大出血,即便经过了流血处理,张女士依旧在下午出现了流血性休克。家属在被半程镇卫生院告知没办法的情况下,将产妇转院到临沂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而张女士的子宫,在抢救过程中被切除了。
 
    “我们后来去半程镇卫生院调取病例的时候,发现有部分病例缺失了。”产妇家属认为半程镇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且病例无故缺失足以证明院方想掩盖自身的诊疗错误。在不确定人民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张女士的家属将两家医院共同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18万余元。
 
    根据法院查明的最终情况,与司法鉴定对张女士进行的鉴定结果,最终法院判定半程镇卫生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20%,而人民医院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最终判处半程镇卫生院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4万余元。
 
    本案的代理律师山东省三禾律师事务所单夫纯提醒大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实践中只有医疗机构有过错情况下才由其承担责任,责任大小需根据有资质司法鉴定意见中关于“医疗机构过错参与度”判决赔偿金额确定。患方需要注意保留医疗机构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患方自身损失中因果关系程度(过错参与度)的证据材料,才能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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