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1、关于姜某申请执行袁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案
姜某与袁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4)临经开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袁某等四被告偿还原告姜某借款22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袁某等四被告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姜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1392执430号。
在执行过程中,该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等查询无果后,又前往袁某等四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得知袁某及家人外出务工多年未归;通过临沂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亦未查到袁某等财产登记信息;通过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袁某等四人支付宝交易明细及收货地址进行查询,亦未发现有价值线索。
为此,该院先后向袁某等四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梅家埠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函,要求协助查找袁某等人的下落,但一直仍杳无音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于2016年11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姜某进行约谈,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对该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处理,一是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利用好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迅速掌握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二是用足用活强制措施。在做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基础上,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三是及时与申请执行人通报案情进展。要积极搭建执行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告知申请人执行进展情况、案件所处执行阶段、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执行现状,让申请人随时了解案件执行动态,避免沟通不畅可能带来的误解和矛盾。四是做好终本约谈工作,充分告知申请执行人以终本方式结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争取其理解认同。
2、关于于某申请执行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案
于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4月2日作出(2017)鲁139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赔偿原告于某损失共计102402.29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某一直未履行,申请人于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1392执195号。
该案件在执行之初,因迟迟找不到被执行人陈某下落,该院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在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又迟迟未有音信,该院穷尽一切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案件陷入僵局。在案件搁置近一个月后,见被执行人迟迟未有任何消息,该院执行干警多次主动前往被执行人村里进行调查落实,经过一周三次调查得知,陈某系村里的贫困户,在该事故发生后,因害怕一直在外躲藏。
得知这一情况后,该院执行局负责人积极与村党支部、村委负责人沟通,被执行人陈某终于现身,但其家庭确实贫困,无赔偿能力。执行干警向申请人于某告知调查到的情况,后双方当事人在该院会议室进行了交流,被执行人态度诚恳,保证尽最大能力对申请人进行赔偿。申请人见被执行人态度如此诚恳,也了解到被执行人家庭情况确实困难,最终给予了极大的让步,同意被执行人陈某分期履行义务。至此,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正在履行,本案按终本处理。
警示意义:本案虽然执行标的数额不大,但因被执行人家庭确实困难,故不易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对家庭影响较大,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文明、谨慎驾车,具有事故防范意识。
3、关于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某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案
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某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鲁139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某轮胎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98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山东某轮胎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1392执283号。
该院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复存在,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也不知去向,于2017年6月15日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同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产及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任何财产线索,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不履行判决义务,亦不报告财产情况,其法定代表人徐某也拒不到庭。
2017年7月,该院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其住所地调查,得知其生产用地及厂房均租赁于第三人。该院作出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裁定,对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罚款、限高等强制措施也未取得实际成效。2017年12月,该院对申请人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该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并同意法院对该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处理,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交易有风险,买卖需谨慎。在订立和履行商业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履行保障能力慎加注意,尽可能避免后期的履行风险。否则,就可能如本案一样,产生执行不能的局面,权利人就会承担债权实现不能的后果。
4、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某支行申请执行韩某某、韩某甲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某支行与韩某某、韩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沂蒙公证处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临沂蒙证执字第57号执行证书,确定被申请人韩某某、韩某甲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该执行证书生效后,韩某某、韩某甲一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某支行于2014年12月10日向经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4)临经开执字第25号。
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限期内申报财产,后申请人称被执行人韩某某已去世,并于2015年1月8日向该院提交追加其妻朱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2015年1月30 日经审查依法裁定追加朱某为被执行人;2015年3月12日,该院作出拘留被执行人的决定,并于次日向经开区梅家埠派出所送达协助查控函,查找被执行人韩某甲下落,于2015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韩某甲执行拘留,2015年5月5日,朱某所在的居委会向我院提交了朱某家庭确实困难的证明。
经十余次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家庭确实困难。该院执行干警于2015年8月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某支行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该案的执行现状,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实际情况,申请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并同意对该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处理,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以申请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本案是公安机关协助法院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即部门间执行联动的具体体现。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处理,一是穷尽财产调查手段。二是用足用活强制措施。三是及时与申请人通报案情进展。四是做好终本约谈工作,充分告知以终本方式结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争取其理解认同。
鲁南商报记者 庞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