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禁跳广场舞 文明健身,向四类不良现象说“不”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阅读 144
        鲁南网11月14日讯 14日,记者从国家体育总局官网了解到,13日发布《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强调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
  《通知》指出,2015年文化部会同体育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积极促进和规范了广场舞健身活动的开展。但是,广场舞健身活动依然存在场地不足、噪音扰民、管理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健身群众抢占活动场地的冲突,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通知》要求积极发挥各级体育部门服务全民健身的职能作用。具体要求分为4方面内容,包括“多措并举增加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供给”“严格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行为”“切实加强广场舞健身活动组织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广场舞健身活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14日,记者采访华东革命烈士陵园工作人员了解到,在烈士陵园每天晚上都有市民在南门停车场区域跳广场舞,另外在沂蒙革命纪念馆南门广场,也有市民跳广场舞。
        据华东革命烈士陵园工作人员介绍,因为烈士陵园被居民区环绕,西侧为红嫂广场,吸引很多市民健身,南门停车场场地宽阔,每晚7点就开始聚集跳广场舞的市民,大约8点左右就散了。
        另外,位于沂州路红嫂广场北侧的沂蒙革命纪念馆,每到晚上7点,也有市民到此跳广场舞健身。该工作人员介绍,红嫂广场面积狭小,没有空旷地带跳广场舞,所以很多市民就来到沂蒙革命纪念馆南门前空旷地带跳广场舞。
广场舞活动4个“不得”
  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
  不得通过广场舞健身活动非法敛财、传播封建迷信思想。
  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
  不得因参加广场舞健身活动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卫生和公共场地设施,扰乱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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