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水表“失灵”近三年才发现 业主质疑:产生的1766元水费该如何处理?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7日 阅读 272



李先生在物业电脑上查询到的信息,其中关阀报警一栏显示为3。

  家里的智能水表“失灵”近三年才发现,产生的1766元水费该如何处理?日前,河东区李先生遇到这件糟心事。他认为物业未能及时发现水表损坏导致水费增多,物业需要承担一半的费用。而物业负责人则认为,李先生将房子租出去没有报备,水表出现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李先生应承担这些水费。
 
  [业主:]
 
  智能水表“失灵”近三年
 
  1766元水费该如何处理?
 
  河东区李先生通过在临沂客户端帮帮栏目向记者反映自己遭遇的水费问题。“我是宏宸欧缘的业主,11月底接到小区物业电话,通知让我交纳2018年至今年三年的水费,共计1766元。”李先生告诉记者,小区水费一直采取预付费充水卡的方式,卡内没有水费会自动断水,而物业给出的解释是水表坏了,不自动断水了,但是读数正确,1766元的水费是根据水表读数计算的。
 
  对于补交的水费数额,李先生也有异议。他去物业查询发现,电脑上显示他最后一次交费是2018年12月5日上午,从2014年3月11日水表开户,到2018年12月5日,他一共购水11次,总购水量是280方。
 
  物业电脑显示,李先生需要补交552方水费,水费是3.2一方,也就是总计1766.4元。“对比后我发现,我在2014年3月至2018年12月,4年零9个月共购水280方,而这次补交水费时间不足三年,却是552方,用水量几乎翻了一番。”李先生说,从电脑上可以看出来,关阀报警一栏为3,也就是说水卡里还有3方水的时候就会自动关闭水阀,提醒用户交纳水费。可他家的水表坏了近三年,物业不知道,他也并不知情。
 
  李先生表示,近三年他按时交纳物业费,房子一直在出租,先后更换了三次租户。期间交接的时候,他都会交代租户水卡先充值再用水等事宜,而且现在租客也已经离开,也联系不上了,根本无法去找租客讨要这些水费。
 
  李先生认为,物业作为收水费的一方,他们应该定期抄水表定期检查用水设施。出现这么多水费的原因是物业近三年未对水表进行检测、未定期抄表造成的,要求物业承担一半水费。
 
  [物业:]
 
  业主出租房屋未及时报备
 
  未及时发现问题业主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水表坏了近三年才发现,物业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记者联系到了该小区物业负责人于经理,面对李先生提出的异议和要求,于经理表示不理解。“水表出现问题是我们物业组织大排查时发现的。”于经理说,因为小区内的住户水表使用的是预付费充值,也就是说,业主需要定期向水卡内充值才能正常用水,正常用水状况下不会存在李先生这种情况。物业一般2—3年组织一次水表大检查,这次发现的问题就是在大检查中发现的,并第一时间告知了业主。
 
  于经理说,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将自有房屋进行出租时,需要来物业进行报备,李先生先后换了三波租客,至今也没有来物业进行报备。而且租客租房时,出租方和租客肯定会对水、电等物品进行查询和明确,他认为李先生早就知道水表已坏的事情,但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这才导致水费不断增加,所以产生的水费应该由李先生承担。
 
  [律师:]
 
  水表到底该谁负责维护?
 
  律师:要看物业服务协议内容
 
  水表坏了产生的水费到底该谁交纳?记者采访了山东省尚序律师事务所鲁成忠律师。他认为,水表损坏造成的损失到底由谁来负责应该看当时业主和物业签署的服务协议。如果水表检查、维护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则需要物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水表检查、维护没有在物业服务范围内,则物业不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由实际使用人去承担。
 
  从该小区物业负责人于经理发来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记者看到,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上,一共有五项,分别是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绿化的养护、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及管理物业档案、资料。对于水表的维护并未明确标注在物业服务范围之内。
 
  ◎相关新闻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立法正在有序推进
 
  2021年11月10日上午,临沂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立法论证座谈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代表、临沂大学专家学者、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办法(草案)》起草专班成员等20多人参加座谈。
 
  会上介绍了《办法(草案)》起草的有关情况。《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列入202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市政府规章,将为我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与会人员针对《办法(草案)》,从自身工作和专业的角度,对城市供水规划、供水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供水水质安全以及供水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会同市住建局充分吸纳、借鉴与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他山之石
 
  济南市2018年6月12日发布的《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投资建设的供水设施,进户总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道和设施,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进户总水表以内的用水管道和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并应接受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广州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户内供水设施的划分以总表为界,总表前(含总表)属公共供水设施,产权属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属人为事故的,维修费用由事故责任人负责)。总表后属用户户内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水管损坏更换,用户应负责按原标准修复。

  临报融媒记者 吴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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