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寄存物品隔夜要交费 物价:没有收费规定依据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 阅读 263

“超市寄存东西过了时间怎么还要收费?”7月3日,临沂市民孙先生打来热线反映,他在市区一家大型超市购物时,不小心忘了寄存在超市入口储物柜里的东西,第二天去取时却被告知要交20元的保管费。

  7月1日晚上,孙先生到位于通达路与解放路交会和谐广场负一层银座超市购物,把刚买的一件衣服寄存在了超市入口的储物柜里。不成想买完东西后却忘了此事,直到回到家后,孙先生才想起来,但此时超市已经下班了。7月2日中午,孙先生来到超市,向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希望取回衣物。

  “衣服倒是还在,超市人员下班时清理储物柜时给收起来了,但要我交20块钱的保管费才能把东西给我,理由是寄存时间超时过夜了。”孙先生认为,首先,超市收取寄存物品保管费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值得考究;其次,如果是寄存的时间很久,超市收取一些保管费也合乎情理,但自己寄存的东西还未超过24小时,超市就收取费用实在让人费解。

  最终,在据理力争下,孙先生没有交费,将物品取回,但他仍是对超市的做法很是不满,希望相关部门落实该超市的收费是否合理。

  7月3日,记者联系到该银座超市,相关客服人员表示,对于顾客寄存在储物柜的物品,超市会进行妥善保管,如果出现丢失,超市会给予赔偿,同时,如果顾客当天未取,隔夜来取时,确实会收取20元的保管费。

  对此,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认为,超市禁止顾客携带一些物品进入,应当提供区域让顾客寄存,而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也是吸引消费者的一种配套服务措施。消费者在接受此类配套服务后,事实上就与超市达成了保管合同的关系,超市也得到了增加顾客、增加利润的利益。

  “按照交易习惯,这种情况一般是不收费的,即便是要收费,也要有几个前提条件。”彭海表示,首先,超市如果要收取保管费,要看是不是在其收费审批的范围内;其次,对于消费者隔夜长期寄存的物品收费,超市必须在消费者接受存物服务时,将收费方式和金额予以明示,并设置公示牌,让消费者提前知晓,有相应的选择权。如果超市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对隔夜取物的消费者乱收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随后,记者将该情况反映给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针对超市寄存物品这一方面是不允许收费的,没有收费规定和依据,商家向顾客提供物品寄存的服务,应当是免费提供的。第二天顾客来取走时,商家应当积极配合,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将物品归还给顾客。

  沂蒙晚报记者 陈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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