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必备知识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3日 阅读 409

关于消费者权益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有两种分类,一类是欺诈行为下的三倍赔偿,另一类是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中的十倍赔偿。今天就由小编向大家简要介绍下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几种具体情况。

质量不符

关于消费者权益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有两种分类,一类是欺诈行为下的三倍赔偿,另一类是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中的十倍赔偿。今天就由小编向大家简要介绍下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几种具体情况。
标签瑕疵

产品标签所示主材、面料、成分与实际不符,且其具有功能意义的,经营者应当对并未误导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构成欺诈。但产品材质标注使用简称、产品成分虽与标签不符但经检验在合理允差范围内,属于标注瑕疵,不构成欺诈。

价格欺诈

经营者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构成价格欺诈。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隐瞒信息

隐瞒产品和服务的重大瑕疵、质量问题等影响消费者意思表示的重要信息,属于欺诈行为。如产品的经营主体情况关系到商家的信誉程度和售后服务,属于消费者区分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的,隐瞒产品的真实经营主体亦构成欺诈。

虚假宣传

虚构产品质量认证、夸大技术原理和功能用途、宣传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和保健作用的,均构成欺诈。如在广告中使用“最佳”、“极品”等最高级用语,广告宣传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构成欺诈。

十倍赔偿适用的主要类型

1.出售过期食品 
食品处于保质期内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保证,食用过期食品很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出售过期食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非法添加(添加剂、原料)

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灵芝、冬虫夏草、荨麻等非食品成分,以及在保健食品中添加鱼肝油、芦荟等非普通食品原料的,如添加物尚无足够的安全性能评估、未被许可甚至禁止添加于普通食品、保健品内,则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分为漏标、错标以及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漏标主要包括漏标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号、特殊人群食用禁忌、食品添加剂含量等,错标则包括标注错误的标准代号、未使用通用名称标注配料、添加剂、核心营养素含量标注与检测结果不符等。上述标注瑕疵,如影响食品安全,或者存在对不适宜人群和特殊人群的健康风险,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来源:微信号临沂消费网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