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立法,走向制度正义的价值共识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3日 阅读 356
原标题:疫苗立法:走向制度正义的价值共识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疫苗专门立法迈出重要一步,实现制度正义迈出关键一步。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身体健康,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不容推卸,不容虚置,也不容打折。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覆盖疫苗的研制和上市许可、生产和批签发、上市后研究和管理、疫苗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补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对疫苗监管的特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问世,毫不突兀。今年8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会议强调,问题疫苗案件既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面对不时发生的问题疫苗案件,不仅要深刻汲取个案教训,还要举一反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去疴除弊。

  从加强生产过程现场检查,到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义务,从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到落实产品风险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彰显了顶层设计之力,其中最值得称道的,是将疫苗提升至国家安全的高度。疫苗立法是为了保证疫苗安全、有效,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有了这种价值共识,即知疫苗立法是国之大事。

  《征求意见稿》亮点纷呈,几乎每一项规定都对接民意。突出疫苗的战略性、公益性,加强疫苗上市监管,实施更加严格的生产管理,强化疫苗上市后研究管理,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严惩重处违法行为……每个层面的规定都集纳了民意。就公众最关切的惩罚性赔偿、终身禁入制和纵容疫苗犯罪依法从重究责,也都一一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也正式写入《征求意见稿》。

  纵观《征求意见稿》,给人最大的感受就是严:严肃、严格、严厉。这种严,既体现在事后惩处严,也体现在事中监管严,还体现在事前预防严。联系到国家近年来在食品药品领域出重拳,比如修订《食品安全法》,从刑事责任优先,到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再到确立首负责任制,释放出的信号很明确: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关乎民众生命安全的重要领域,国家有决心有手段,也有坚实行动加以保障。

  遏制问题疫苗事件多发,要提高违法成本,对那些利欲熏心、无视规则的不法企业,对那些敢于挑战道德和良知底线的人,要严厉打击,从严重判,决不姑息。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必患上“立法依赖症”,但具体到《征求意见稿》,公众有足够理由欢呼和期待。关于疫苗,现行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但并无专门的法律,疫苗管理法如果获得通过,对强化疫苗监管、保障公共安全,意义无比重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追究,规定“参与、包庇、纵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责任调查,或者帮助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这样的立法坐标值得赞赏。

  当然,《征求意见稿》离法律出台尚有不短距离,走完所有法定程序还需要一些时间。在此过程中,离不了民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勇于提出建议,让《征求意见稿》更完善,尽最大可能趋利避害,以更好地守住疫苗质量安全底线。

  公众安全无小事,疫苗安全更是关乎亿万国人的切身利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疫苗专门立法迈出重要一步,实现制度正义迈出关键一步。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身体健康,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不容推卸,不容虚置,也不容打折。

  本报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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