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前看清“五证” 付款时账户要一致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5日 阅读 450

   买房不同买菜,房地产交易由于专业性强,涉及法律问题多,许多购房人在购房时往往无从下手。为此,结合近年来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记者整理出了购买预售商品房和二手房的一些注意事项,希望广大购房者在购房前要擦亮眼睛,谨慎买房,以减少交易风险。

  查看“五证”要仔细 购买小产权房风险大

  购房人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查看该项目是否具备如下五个证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其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为重要。

  在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购房者应重点注意下列三种情况:首先,确定欲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属于核准预售的范围以内,一般商品房项目会按楼栋申报预售许可,即一个项目会存在多个预售许可证,购房人应核对所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范围,避免张冠李戴;其次,应看清预售房屋的性质,如预售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的,购房人应取得相应的资格方能购买;第三,确认售房人是否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预售人一致,如果不一致,则需要查看相关的售房委托书。

  如果购房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疑问的,可登录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查看相关预售许可证的信息。此外,需要特别提醒购房人,一些开发企业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开发销售(俗称“小产权房”),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集体土地禁止进行房地产开发,购买此类项目存在重大风险。

  签订合同要慎重 勿轻易支付定金

  目前,南宁市推荐使用的是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拿到合同样式后,应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后再与售房人签定买卖合同。

  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不要轻易支付购房定(订)金。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对于售房人的一些宣传和承诺,如在合同中没有体现的,应与其协商列入合同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同时,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售房人应将合同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购房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企业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可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网站查询相关的备案信息,核实真伪。此外,为了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一房两卖”造成损失,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预告登记进行约定。

  交付房款需留意 付款账户需一致

  为了保证商品房预售款专款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商品房预售款应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的监管银行及有关信息已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此亦有专门条款作出约定。购房人在交付购房款时,应确认购房款转入账户与专用账户一致,如果账户信息不一致的,购房人应予以拒绝并要求售房人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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