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今年起,临沂集中供热有法可依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8日 阅读 163
        鲁南网10月17日讯 (记者 李晖)10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临沂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条例》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临沂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近几年,临沂市供热面积和用户数急剧增加,全市供热面积达7702万平方米,惠及66.5万户居民,其中中心城区供热面积由2010年的1000多万平方米增长到5065万平方米,用户从8万多户增长到35万户,普及率由25%提高到66%。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保障供热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对于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条例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着力解决供热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条例》明确供热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要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发挥政府在供热采暖期的设定、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困难家庭采暖补贴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对《山东省供热条例》授权设区市制定的老旧小区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小区入住率、采暖期起止日期、计量收费上限标准、困难家庭采暖补贴、室温检测及退费办法等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条例》规定了供热工作实行市区两级管理,明确预热期制度,对首次供热的住宅小区进行了特别规定;规定了供热成本监审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要求供热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按时、连续、保质供热;明确要推行供热经营管理一体化,规定供热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供热设施的检查维护,明确突发事故抢修责任;规定了供热企业能供拒供、擅自超供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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