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停车设施规范方案发布 不得私设地桩、地锁、围栏!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3日 阅读 234

        在公共区域、公共停车位私设地桩、地锁、围栏,不仅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规范兰山区停车设置和管理,调节停车供求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兰山区制定并发布《兰山区经营性停车设施规范实施方案》。《方案》完善了兰山区停车设施管理工作机制,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以及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障碍物。

        《方案》规范了兰山区停车设施管理工作机制,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统筹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兰山区停车设施规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动落实相关工作。

        《方案》明确了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兰山区发改局、兰山区住建局等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并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按照职能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等工作。其中,作为兰山区行政规划区域内城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停车设施登记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兰山区发改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具有公益性特征、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库)、利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场)、政府投资或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等执行政府定价停车场(库)收费价格的制定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停车场(库)价格备案管理、价格公示等工作,受理群众对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库)收费价格问题解释工作。

        兰山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区划内商住一体的停车场监管及投诉处置工作。兰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泊位数量等规定配建标准;协调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及违法违规设置执法工作。兰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物价管理、经营许可、无明码标价违规收费查处及执法保障工作,负责查处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车位场地使用费的行为。兰山公安分局负责个人违法收取停车泊位费用的,有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交警直属一、二、三大队负责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动车违停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查处城镇道路上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正常通行的行为。镇街道、经开区负责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督导,负责查处违规设置停车场、擅自增设停车泊位及附属设施等行为,并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督导工作。市场、物流园区等区域内的停车设施不纳入登记备案,由属地负责监管。

        《方案》要求,兰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停车设施管理的监督机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市民对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各职能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在停车设施规划、设 置、备案、管理和运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报融媒记者 褚菲菲 通讯员 刘娈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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