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兰山区查处《条例》生效后的首例违法行为,打响了提升全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的“第一枪”。
5月1日上午,兰山区城市管理局接到群众
告知当事人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道路两侧物品悬挂、废弃管线清理、私设隔离桩及地锁、非法张贴涂写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下一步,兰山区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城市品质、人文品质、环境品质、生活品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