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首例违反《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为被查处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2日 阅读 239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兰山区查处《条例》生效后的首例违法行为,打响了提升全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的“第一枪”。

        5月1日上午,兰山区城市管理局接到群众反应,位于通达路与金雀山路交汇处沿街商铺存在违规设置门店招牌的行为。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银雀山街道城管中队城管队员及时赶赴现场。经调查,该处门店招牌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向当事人详细讲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一个门店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门店招牌,用于标明名称、标识。”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告知当事人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道路两侧物品悬挂、废弃管线清理、私设隔离桩及地锁、非法张贴涂写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下一步,兰山区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城市品质、人文品质、环境品质、生活品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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