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挥地方立法作用 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我市第一部城市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城市管理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社会,是政府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与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2019年初,市城市管理局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开门立法“三原则”,按照贯彻“为人民管理城市”理念着力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工作思路,启动了《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在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条例》相继通过了省、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审查和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我市第一部城市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立法是贯彻落实国家顶层设计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当前,我市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亟需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升。另一方面,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立法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市容环境质量、城市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事物、新业态不断涌现,在给市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挑战。同时,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立法是提高依法治市水平的有力抓手。现行法律法规对生活中常见的废弃线杆、管线拆除、施工养护造成的污染等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规定较为模糊,在执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影响城市管理效果。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和解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对于提高依法治市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具有十分鲜明的临沂特色。例如,《条例》内容十分简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庞杂。《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立法简洁实用和查漏补缺的特点,对上位法已作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赘述,对上位法概括表述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上位法未作规定的内容补充完善,做到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又如,《条例》填补法律空白。在户外广告管理方面,详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标准、日常维护、安全隐患排除及各类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分别适用的管理规范及法律责任。
在停车管理方面,《条例》创新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应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再如,《条例》彰显审慎包容监管理念。在公共空间管理方面,针对废弃管线杆线、施工作业废弃物不及时清理,圈占城镇道路及公共场地等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条例》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同比我省其他地市同类型立法,尽量降低处罚额度和幅度。
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将为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为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镇环境,提高城市市容品质和市民生活质量提供强大的法治保障。全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广泛开展形势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促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和完善责任区制度、城镇容貌标准、财政多元化投入等配套政策措施,细化相关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制,创新智能化管理模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在全面推广“三长一会”模式的基础上,持续创新城市治理方式方法,畅通社会各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渠道,将市民自治的涓滴之力汇聚成城市治理的磅礴伟力。(张斌 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