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意见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严禁挪用学生伙食费
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对食堂收入管理、成本核算、内部控制、财务监督、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食堂财务管理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范,对长期困扰山东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几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食堂收入范围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完善食堂内部控制,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食堂账户;暂不能开设食堂账户的,上交学校经费账户或者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管,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规范开展核算,完善食堂定价机制,严格控制结余。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意见要求,加强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食堂财务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坚持微利经营,学校不得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由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年度终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建立退出机制,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因经营方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满意度测评低等情形的,学校有权解除经营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以后参与经营的资格。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