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4部门联合印发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对课后服务费等收费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详情如下: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更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中小学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学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
第五条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义务教育学费、杂费等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
第七条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等。
学校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第八条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九条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学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教育发展等情况,开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市场化改革试点。
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收费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公办高中的学费标准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学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核定一次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标准根据学校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经省市评估认定的特色高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根据办学需要适当上浮。
第十二条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公办高中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定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公办高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成本监审,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第十六条调整公办高中学费和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建议,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批准。调整公办高中学费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建议包括学校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学校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以及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教育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制定或调整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须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定价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制定价格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及公办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学校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二十三条营利性民办高中实施收费,应与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和公办高中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参照本办法同等学历(高中)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学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他收费按照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于财政补助部分的学费可以向学生收取。
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学校根据项目成本及有关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相关部门对定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5月11日。
山东高校学费政策将于8月31日到期。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完善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高等学校学费
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公办高等学校,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高水平大学及职教高地建设,推动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高校学费结构
(一)本专科教育基本学费标准。本科、专科(包括高职,下同)学费标准专业类别均划分为文史类、理工农类、医学类、艺术类等4类(详见附件1、2)。本专科各专业类别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文史类4600元、理工农类5000元(飞行技术专业10000元)、医学类5400元、艺术类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以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校,可以继续在同等专业年度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范围内,确定学分制收费标准。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与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按现行收费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教育基本学费标准。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学费标准为: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全日制专业型研究生学费标准为:省属高校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博士不超过13000元,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博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
(三)高校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标准按每生每学年4000元执行。
二、优化专业比价关系
(一)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学费。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覆盖专业和国家一流专业,以及通过工程教育、医学教育等国际实质等效认证的专业,可以在上述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省建设管理的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或一流学科)覆盖专业(学位点)、一流专业,上浮不超过15%;省建设的高水平应用型专业(群)、专业对接产业项目等省级重点建设的专业,上浮不超过10%。
(二)专科教育学费。进入国家“双高计划”项目建设的高职院校和专业群覆盖专业,可以在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省级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5%;省级品牌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0%。
(三)对评价排名或社会认可度较低的专业,降低学费标准,在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降低幅度应不少于20%。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校学费标准由“一校一批”改为备案管理。学校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学分制收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学校教学专业、学分、收费标准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备。
(二)放活企业举办的高校学费管理。中央直属企业举办的高校,以及其他企业举办的没有财政预算拨款的高校,可根据学校建设管理、办学条件等情况自行确定学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三)巩固简政放权实施成效。继续放开中外合作办学、网络教育、成人教育、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以及全日制MBA、MEM、MPA、MPAcc研究生教育等教育学费,具体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教学条件、办学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四、强化学生资助政策措施
各高校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积极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支持。严格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每年确保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资助经费,足额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除学费,并全部发放助学金。
五、规范收费行为
(一)高校学费坚持“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收费原则,即提高收费标准的,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二)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涉及新招收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应当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在考生报考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对重点建设学科、专业的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累加。
(三)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高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等收入的,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20年至2023年招收的学生。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19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处)。
电话(传真):0531-86191353;
电子邮箱:dsL@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