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拟建信用评级,药企商业贿赂等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5日 阅读 216
  药品行业带金销售顽疾由来已久,针对医药商业贿赂等企业失信行为,国家医保局拟开展对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对医药行业顽疾重拳出击。
 
  6月5日,从国家医保局的两份文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获悉,国家医保局拟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医药企业的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等6种行为将纳入“黑名单”。
 
  药企6种行为进入目录清单
 
  医药领域的失信现象屡见不鲜,此次国家医保局拟建立的目录清单所列行为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医药企业通过目录清单所列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将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范围。
 
  国家医保局在《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
 
  此次针对的医药企业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涉及到企业的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
 
  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澎湃新闻注意到,操作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于医药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例如,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回扣”等各种形式商业贿赂,单个案件中涉事企业行贿(受贿)金额1万元以上为“一般”失信等级;单个案件中涉事企业行贿(受贿)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属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
 
  治理对象从以医生为主转为企业担责
 
  药品行业带金销售顽疾由来已久,此前多数以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收“回扣”被媒体和公众关注。
 
  在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研究员王国华看来,医药领域失信行为之所以长期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缺少制度约束,失信成本过低,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到位。王国华撰文指出,目前主要处理受贿的医院医生,较少追责行贿方;主要惩治直接行贿的工作人员或代理机构,医药企业可以“断臂求生”。
 
  此次的操作规范的征求意见稿或将改变这一局面。
 
  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即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不发生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行为,对其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失信行为承担责任;承诺接受相应的惩戒措施。
 
  而且对于未提交承诺的医药企业,不接受其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医疗机构销售等。
 
  根据操作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对于医药企业的失信违约行为采取分级处置方式,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压实医药企业失信违约责任。
 
  同时操作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也考虑到了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情况,采取分级处置措施时,应兼顾可及性,避免发生临床治疗手段缺失、严重影响患者救治的情况。
 
  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还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自动修复和主动修复的机制,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医药企业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间的,不再追溯计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自动修复。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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