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生态环境局发布专项行动方案 帮扶企业复工复产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6日 阅读 92

  琅琊新闻网3月26日讯 科学分类指导、落实正面清单制度、环境隐患排查、医疗污染物处置监管、实施差异化管控……日前,临沂生态环境局发布专项行动方案,全方位帮扶企业复工复产。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深入一线检查。

  本着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两不误、两手抓、两过硬、两胜利”的原则,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以复工复产企业落实导则标准为重点,按照对企业执法监督检查和指导帮扶服务并重的总体要求,帮助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同时,落实其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杜绝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为防疫期间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各县区(分)局要组织精干力量,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因企施策,精准执法,对复工复产企业执法检查严格掌握频次和力度,采取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对依法依规、稳定达标排污企业,减少检查频次,杜绝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的行政执法等行为。要设立监督公开电话,对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解答服务,要接受社会对执法帮扶行动的监督。要严格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对列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0〕1号)中8种轻微违法免于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初次违法及违法情节轻微且立即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于或从轻处罚。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上述情形的违法企业可采取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原则上不立案、不罚款。


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检查临沂联兴纺织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监控站点。

  专项行动方案细则看这里 宽严相济执法助力复工复产

  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

  按照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中《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要求,各县区分局要结合实际,统筹“绿色标杆企业创建”等工作,科学合理制定《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涉及的企业、项目名单》,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要因地制宜结合“四减四增”、新旧动能转换等工作,将环保管理水平先进、环境信用评价良好、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统筹考虑纳入正面清单,科学合法贯彻落实正面清单制度。

  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惩

  各县区(分)局要指导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则和排污许可证核定标准持证、依证、达标排污;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要指导企业对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处理情况、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检修及数据准确情况、厂市内的各类雨、污、废气收集管道等进行全方位的自检和排查,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于借疫情防控非常时期蓄意进行环境违法的企业以及告知后仍再次出现环境违法的企业要依法处罚,绝不姑息,尤其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符合移送条件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加强医疗 废物处置监管

  要继续开展重点单位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临环发〔2020〕5号)的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单位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要指导医疗废物产生机构按照要求规范暂存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的泄漏和流失;指导医疗机构和处置单位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焚烧等环节的规范运行,使得医疗废物均能及时得到有效处置。

  实施“一厂一策” 差异化管控

  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非现场检查。要认真执行“三项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非现场执法监管方式开展的执法活动录入“随机抽查系统”,计入抽查频次。要及时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清单的重点行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对不同行业类别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坚决防止“一刀切”。结合各级制定的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按照对新型肺炎防控的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施豁免的要求,加大对以上企业指导帮扶力度,重污染天气期间保障此类企业正常生产活动。

  临报融媒记者 吴慧 通讯员 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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