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网5月14日讯(记者 王晓)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安定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5月14日,全市法院公开宣判3起涉黑恶犯罪案件。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仲某安、席某峰、陈某停、倪某庆、刘某亮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 以仲某安等5人为团伙,插手民间债务纠纷、实施非法讨债,从中牟利。该团伙为了练习成员胆量,在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一酒吧随意辱骂、殴打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豹、李某东、徐某刚、徐某兰、赵某轩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豹、李某东、徐某刚强迫未成年人卖淫,非法获利14余万元,情节严重。
平邑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英、郭某海、胡某岭、彭某虎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郭某英、郭某海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垄断平邑县渣土运输行业市场,纠集被告人胡某岭、彭某虎等人以“平邑县渣土处置协会”名义,恶意打压、举报不同意加入其协会的运输车主。
在宣判的3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三年不等的刑罚,6人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十五万五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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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团伙插手民间债务纠纷、实施非法讨债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仲某安、席某峰纠集被告人倪某庆、陈某停、刘某亮等人,利用虚构的山东龙封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债权人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签订债务委托代理协议书,在临沂市兰山区、江苏省新沂市插手民间债务纠纷、实施非法讨债违法犯罪活动,从中牟利。
2018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仲某安、席某峰、陈某停、倪某庆、刘某亮、郭某雨及于某海、刘某、程某明(三人均在逃)等十人,酒后驾车至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一酒吧,被告人倪某庆在被告人席某峰、仲某安的指使下,为给被告人陈某停和程某明练胆量,无故辱骂从酒吧出来的顾某某。双方发生争执后约至酒吧后面的停车场。
在顾某某踢了被告人倪谋庆一脚后,被告人陈某停等人采用拳打脚踢方式对顾某某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刘谋亮持甩棍对顾某某进行殴打,致顾某某右侧第3腰椎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顾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顾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30天。
另外查明的其它违法行为:2018年3月3日,被告人仲某安、席某峰纠集倪某庆、陈某庭、刘某亮,驾车至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陆新某某中,以帮马某某讨债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向陆某某索要欠款15000元。后陆某某又陆续转给席谋峰10 000元。
2018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仲某安指使被告人席某峰、倪某庆等人,驾车至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金属城张某某的门头,以帮他人讨债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向张某某索要欠款20000元。
之后,被告人仲某安、席某峰纠集倪某庆、刘某亮等人,至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黄某某家中,以帮李某某讨债为由,向黄某某索要欠款。后黄某某交给李某某15000元,席某峰从中收取9000元作为劳务费。
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仲某安向韩某某、林某等人谎称手中有临沂恒大华府小区的多套代售房产,可以低价购买,并以收取购房定金为由骗取林某、韩某某、王某等人共计247000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购买车辆、偿还借款等。案发后,仲昶安向林某退还29000元。
兰山法院认为,被告人仲某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指使手下员工,无故辱骂他人滋事,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席某峰指使手下员工无故辱骂他人滋事,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倪某庆、陈某停、刘某亮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席某峰、倪某庆、陈某停、刘某亮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决被告人仲某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倪某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席某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陈某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责令被告人仲某安退赔被害人共计218000元。被告人仲某安、席某峰、倪某庆、刘某亮、陈某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300元;(已实际履行10000元)。
2、强迫未成年人卖淫,非法获利14余万元
2016年冬天,被告人徐某豹、李某东二人在莒南县坪上镇经营一歌舞厅。2017年夏天以来,被告人徐某豹、李某东、徐某刚等人将王某某、张某某(未成年人)骗出,采用威胁、殴打、扣留手机、收取身份证、不结算卖淫收入、限制自由等手段强迫王某某、张某某(未成年人)、郇某某(未成年人)、魏某某(未成年人)到陈某巨、被告人赵某轩、被告人徐某兰等处卖淫。
王某某、张某某、郇某某、魏某某每次卖淫一百元左右,由被告人徐某豹、李某东抽取百分之七十,由陈某巨、被告人赵某轩、被告人徐某兰等抽取百分之三十。
被告人徐某兰共容留、介绍张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等卖淫六百余次;被告人赵某轩共容留、介绍张某某、魏某某等卖淫四十余次,容留毕某某卖淫多次,收取毕某某290元。
被告人徐某豹、李某东通过王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三万余元,通过张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一万余元,通过郇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三千余元,通过魏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十万余元。
河东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豹、李某东、徐某刚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徐某豹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兰、赵某轩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决被告人徐某豹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二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二百元。
被告人李某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徐某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徐某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赵某轩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徐某豹、李某东、徐某刚、徐某兰、赵某轩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用“软暴力”手段扰乱渣土运输行业
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英、郭某海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垄断平邑县渣土运输行业市场,纠集被告人胡某岭、彭某虎等人以“平邑县渣土处置协会”名义,恶意打压、举报不同意加入其协会的运输车主。
为强揽工程,采用拦截、围堵、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政府、企事业等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在平邑县渣土、砂石运输行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以郭某英、郭某海为纠集者,胡某岭、彭某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英、郭某海、胡某岭、彭某虎纠集在一起,采用无理纠缠、滋扰、讹诈等“软暴力”手段,在平邑县渣土、砂石运输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
被告人郭某英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渣土运输行业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郭某英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郭某英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被告人郭某海、胡某岭、彭某虎使用“软暴力”手段堵门阻工,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决郭某英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郭某海、胡某岭、彭某虎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