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发布《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政策解读》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5日 阅读 186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实施以来,临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收费问题的投诉量在12345热线中居高不下。
  为了解决因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产生的诸多问题,让广大市民了解小区停车到底该如何收费,25日,临沂市停车设施管理办公室发布《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政策解读》(下称《解读》),就停车类型、停车标准、商住一体住宅停车、物业代收等进行了解读。

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分3类

  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的收费种类分为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

住宅小区临时停车2小时免费

  住宅小区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当进行公示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收费无论是执行政府指导价,还是执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车位场地使用费收益归全体业主

 
  停车收费收益归谁? 按照解读,车位租赁费收益归建设单位;停车服务费收益归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公司;车位场地使用费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占用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如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规划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商住一体住宅应分区域分别管理

  商住一体住宅按照公平合理和方便利用的原则,在车位的使用过程中,物业企业可以按照规划的车位配建标准,将商业配建的停车位和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划分区域分别管理,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停车不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公共区域

 
  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的使用,必须经业主大会共同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任何人无权擅自停放机动车。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措施,管理业主随意停车的行为。《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物业不得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公共区域增加车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位,并收取车位使用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属于个人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单位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代收的车位费应予以公示

  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物业不得将车位场地使用费占为己有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业主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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