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防办答疑:人防地下车位只租不售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9日 阅读 175
    鲁南网7月9 日讯(记者 徐文敏)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关于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及其租赁问题的争议也不断涌现,人防车位权属等问题不断增加。为缩短办理时限,及时为人民群众解难答疑,切实做到保障民生,近日,临沂市人防办梳理了人民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统一答复。
 
    根据《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山东省实施〈防空法〉办法》相关条款也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那么临沂市又是什么情况呢?记者咨询了临沂市人防办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作人员表示,除部分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外,大部分房地产项目地下都建有防空地下室,尤其是2014年下半年以来几乎所有民用建筑都建有防空地下室,但防空地下室的比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人防车位使用权归属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的界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是车位只租不卖。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防空地下室投资者,可以和购房人签订“车位使用协议”,约定防空地下室范围内车位如何使用、是否付费、使用费用、使用年限等内容,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出售所有权,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此外,临沂市人防办工作人员表示,市民车位是否属于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可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询,也可拨打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电话0539-8729525、市人防办工程管理科电话0539-8729516、市人防办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539-8771898要求市人防办工作人员代为查询。
 
 
链接:
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防空法》、《山东省实施〈防空法〉办法》授予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定职权。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侵占人防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等行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徐文敏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