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里出台重磅新政!与临沂这些人息息相关!7月1日起实施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0日 阅读 135
 

 

近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会同省工商管理局研究制定了

《山东省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诸多条款

都与租房者的权益息息相关

一起来看下!

 

 
 

 

《示范文本》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服务成交等租赁方式。

《示范文本》中指出,“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对方应积极配合予以提供”。通过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披露,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作参考,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示范文本》涉及的具体信息

 
 

保护承租人和知情权

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

 

《示范文本》明确要求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要求明确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是否抵押,出租人要提供房屋来源证明。通过这些重要信息提示,避免房屋权属瑕疵和隐瞒房屋真实现状情形发生。

 

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

出租人不得单方面上调房屋租金

 

《示范文本》指出,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强调了对出租房和承租方所负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界定,使得房东和租客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信息

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示范文本》第二条约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信息,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出租人,单间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住房租货合同可享受有关公共服务

 

《示范文本》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除了可在房屋交易部门窗口备案外,还可以通过手机、电脑进行网上备案,快捷又方便。当事人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居住落户、义务教育、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等基本公共服务。《示范文本》专门提出,出租人应积极配合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

 
 

 

此外,

合同示范文本还要求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

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说明书,

包括房屋使用说明书、燃气设施、

用电以及其他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说明。

有了这些政策保障

租房是不是感觉更安心了呢?

期待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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