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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前, 网络商家别再乱宣传了

来源:鲁南网 作者:吴慧 发布时间:2016-11-08 10:27

    鲁南网11月6日讯(记者 吴慧)“网络经营者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日前,临沂市物价局针对即将到来的“双11”专门对网络经营者作出提醒和告诫。

 
   今年“双11”“双12”促销活动即将到来,为规范网络零售市场价格秩序,严格价格监管政策,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临沂市物价局就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严格价格监管政策作出提醒和告诫。
 
    临沂市物价局提醒临沂市各网络经营者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还列出了重点防止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比如;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另外,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这些宣传也在重点防止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内。
 
    还有,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等这些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物价部门要求各网络零售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争“双11”“双12”销售取得新佳绩。
 
    临沂市物价部门将加强对网络销售市场价格监管和跟踪监测,强化事前事中监督,进行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网络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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