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信积分兑奖 一客户账户资金全部被盗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1日 阅读 269

        鲁南网记者 魏玉娜 汤婷 通讯员 田武飞 焦杰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日,黄先生收到一条来自“10086”的短信,短信内容显示:“您的移动积分已达到21020分可兑换210.2元现金!请登陆掌上移动商城http://jscz.ncz-10086.com根据提示激活领取[中国移动]”。黄先生随后点击链接,并根据提示输入了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预留手机号等信息(无需输入银行卡密码)。随即,黄先生银行卡账户里的钱被一转而空。黄先生立即报警,并向人民银行投诉,认为某商业银行对客户账户资金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自己账户资金被盗的损失应由该商业银行承担。

        处理过程

       接到投诉后,临沂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随即展开调查。调查发现,投诉人黄先生本次账户资金被盗是由于不法分子通过诈骗短信链接了虚假的钓鱼网站所致。资金实际进入了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账户并进行了消费,由于客户未及时与支付公司联系,资金清算已完成,支付公司无法予以冻结追回。黄先生收到的显示10086的短信,经警方联系中国移动公司获悉,这是不法分子通过伪基站发出的信息,是最新型的诈骗手段。

        法律分析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5号)第八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有意泄露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相应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予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本案中,由于黄先生自身原因,而非商业银行原因导致银行卡等信息泄露,故商业银行不应对黄先生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资金被转走消费之前,黄先生未能及时与支付公司联系,反映相关情况,支付公司并不知晓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故支付公司对黄先生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风险提示和教育。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尤其是近年移动互联的迅猛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使用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服务。互联网金融在给消费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金融机构除了不断提高信息安全水平外,还要加强金融风险教育,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提示风险。

       金融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金融消费者也要不断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一定要通过官方网站等正规渠道使用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服务,不要轻易泄漏个人账户信息、身份信息,对于不明链接不要轻易点击,以免不法分子“钓鱼”。在遭遇金融诈骗之后,第一时间与相关金融机构及警方联系,以便及时冻结追回被骗资金,尽可能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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