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具多重保险保障责任,国寿鑫民宝两全保险助力大众防范人身风险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0日 阅读 433
近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推出第二款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国寿鑫民宝两全保险。截至2月初,共有9家公司的13款产品入选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且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已有两款产品入选。
国寿鑫民宝两全保险具有投保年龄广泛、保障期间灵活、多重保险保障等诸多优势。产品责任包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可以为客户提供丰富多元的保险保障。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承担五大方面的保险责任:
一是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全残,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是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5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三是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外,再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5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被保险人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止的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止的期间;被保险人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登上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止的期间;被保险人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止的期间;被保险人乘坐民航飞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的期间。
四是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合同所列明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外,再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
五是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以35岁的鑫先生为自己投保国寿鑫民宝两全保险为例,选择三年交,年交保险费1.2万元,保险期间至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75864元。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鑫先生可获得的保险利益有:一是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鑫先生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按照所交保费获赔保险金,合同终止。若鑫先生在41周岁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按照1.6倍所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较大者获得保险金理赔,合同终止。若鑫先生在6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则按照1.4倍所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较大者获得保险金理赔,合同终止。二是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若鑫先生在合同保险期间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最高可累计获赔保险金18万元,合同终止。三是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若鑫先生在合同保险期间乘坐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最高可累计获赔保险金36万元,合同终止。四是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若鑫先生在合同保险期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最高可累计获赔保险金72万元,合同终止。五是满期保险金。鑫先生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可领取75864元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寿鑫民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为准。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的给付均以一次为限。合同的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最多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