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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不按规定收费最该可罚200万元

来源:鲁南网 作者:吴慧 发布时间:2016-06-24 18:20

 供水企业不按规定收费最高可罚200万元!日前,临沂市物价局发出提醒告诫函,提醒各供水企业按规定收费,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

 
   临沂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日前发出关于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提醒临沂市区各供水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费。据了解,自2016年1月1日起,临沂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44(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95元 ;第二阶梯用水量144—240(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90元 ;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40立方米以上,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6.75元 。
 
    对目前尚未实施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推进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快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进度,供水企业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供水价格调整后,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运行费用。尚未移交的,二次供水加压用电独立计量且电表过户给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由供水企业承担。
 
    临沂市物价局、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临价费发〔2011〕195号)规定: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和供热换热站、加压设备运行电费、水费由供水、供热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临沂市物价局要求各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如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提供相关服务,物价部门将按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对供水企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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