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猥亵未成年子女 临沂兰山法院判决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阅读 498
继父赵某在明知其继女小雪(化名)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对其进行猥亵,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赵某被兰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小雪之母李某某的申请,兰山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赵某的监护人资格,这是兰山法院判决的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继父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了解,申请人小雪之母李某某几年前与被申请人赵某登记再结婚,李某某婚前之女小雪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赵某多次猥亵未满14岁的小雪,并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7年9月,兰山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
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雪之母李某某向兰山法院申请撤销赵某监护人资格。
经过审理,兰山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某性侵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女,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赵某监护人资格。”(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以案释法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所谓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全国已发生的继父母侵害未成年人继子女权益的案件中,以遗弃、强奸、虐待未成年人的情形最为高发。
上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请人存在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该意见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予以细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
法官提醒:关爱未成年人 共筑保护网
法律的惩罚总是滞后的。该继父的犯罪行为虽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并不是一纸判决能够弥补的。从这件案件中,我们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加强教育和监护,提前预防,避免其受到伤害,这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同时,对于已经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我们呼吁应当及时有针对性地对其心理疏导,更多关注孩子的心灵健康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