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房地产公司因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被罚款10万元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 阅读 441
近日,临沂兰山区法院依法对一房地产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对其在42起作为被告的案件中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罚款10万元。
法定期限最后一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该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位于临沂市河东区,但其开发的多处房产项目均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其中一处项目的众多户业主与该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今年9月,首批20余户业主向兰山法院提起诉讼,在这20余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该房地产公司均在法定期限最后一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上述案件的涉案房屋全部位于兰山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兰山区,兰山法院具有管辖权,故驳回了该公司的异议请求。
故技重施 被罚款10万元
10月,又一批42起同类型案件诉至兰山法院,该公司故技重施,对全部案件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又提出了42份管辖权异议,其恶意拖延诉讼的目的已经昭然若揭。
兰山法院认为,该公司在明知争议房产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其之前提起的异议申请被依法驳回的情况下,又以同样理由在其他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了审判资源,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已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应予以处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兰山法院于近日作出罚款决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罚款10万元。
此罚款决定作出后,该公司才认识到其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其代理人主动到法院撤回了上述42件管辖权异议,同时签收了开庭传票。以上案件法院将如期开庭审理。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如一方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则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起管辖权异议诉讼费用低、条件较宽松,当事人恶意行使这一权利,以拖延诉讼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更令善意当事人深恶痛绝。
今年以来,兰山法院已受理了379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其中90%以上都被依法驳回。此次处罚决定的作出,是兰山法院首次对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作出处罚,给其他试图滥用诉讼权利者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