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瓶车送人,返回途中发生意外身亡 法院判决受惠人应做适当补偿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7日 阅读 327

小丁和小张是远房亲戚,一次小丁骑电瓶车送小张,返回途中发生意外,不幸身亡。小张有没有义务为小丁的死亡负责?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记者从青田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小丁和小张都是青田高湖人,2016年7月30日下午,小张步行前往一家移动营业厅,途经高湖镇菜市场时,遇见小丁的父亲。两人一番寒暄之后,小丁的父亲便提出让小丁骑电瓶车送送小张。

于是,小丁便骑电瓶车将小张送到了移动营业厅。之后,小丁独自骑车返回。然而在返程途中,小丁骑车通过一处弯道时电瓶车意外侧翻,由于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丁的父母便将小张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小丁的家属认为,小丁是因为给小张提供帮助才发生意外死亡,小张理应作出赔偿。而小张则认为是小丁的父亲主动提出让小丁送他的,而且事故是小丁自己骑车不小心造成的,自己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小丁送小张前往移动营业厅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但在其独自回程时,义务帮工行为已经终止,故小丁回程途中发生事故与小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小丁作为施惠人使小张获得了利益,小丁发生意外与小张的受惠存在事实上的内在联系,故应当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由小张做出适当补偿。

同时,审理法官认为,从道德情理角度来看,亲朋、乡邻间基于亲朋情谊的互帮互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应得到肯定和提倡。本案中,作为受惠人,亦为亲属的小张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既是对亡者的一种告慰,也是对生者失去至亲的一种安慰。

最终,法院判决小张赔偿小丁家人4万元,而目前小张已将4万元补偿款履行完毕,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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