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环境日特辑]兰山法院发布四起环保典型案例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6日 阅读 538
[6.5环境日特辑]兰山法院发布四起环保典型案例


 
     你知道吗?进入六月,除了“地球人都知道”的“六一国际儿童节”,还有一个超级重要的日子是什么? 我知道,这个重要的日子就是六月五日——世界环境日!我还知道,今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兰山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惩处破坏环境的行为,希望通过下面四起典型案例,引导大家爱护生态环境。 案

例一非:法排放废水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曲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环评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26日共同出资开办电镀厂进行铁钉镀锌加工,并违反国家规定,将电镀产生的废水不经处理非法排放到外河。经检测,该排放废水中PH值为3.43,含锌量为571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排放含锌量1.5mg/L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兰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非法排放含锌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  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案例二:非法拆解废旧电瓶

    【案情简介】2014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与臧某某(已判决)结伙,在临沂租赁厂房,在无任何手续情况下,非法拆解废旧电瓶。2014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该生产厂房内,当场查扣废电瓶电极板152.01吨,电瓶壳3吨。经鉴定,所查扣物品均属危险废物,且现场废水总铅含量为13.5mg/L,超过检出限0.01 mg/L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兰山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结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三 :非法排放废水、废物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开设镀铬加工厂,进行镀铬加工,并违反国家规定,将在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非法排放至外环境。经检测,该厂电镀工艺产生的槽液、槽渣属于HW17类危险废物,主要危害性为T(毒性),外排废水中总铬含量为162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规定的废水排放总铬含量1mg/L的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兰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量超标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四:非法排放废水

    【案情简介】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情况下,为小型链条厂生产的铁链进行镀锌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腐蚀性较强的盐酸及重金属锌,被告人未做任何处理,即通过车间内的水沟排放到地下排水管内,最终流往外河。经检测,外排废水PH值为1.89,含锌量为6.58*103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排放含锌量1.5mg/L的排放限值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裁判结果】兰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排放的废水锌含量为6.58*103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水排放含锌量1.5mg/L的排放限值三倍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环境污染罪。鉴于被告人亲属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让我们用一点一滴的力量,去爱护我们的地球!保护我们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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