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法院“律师调查令”制度提升办案质效和服务水平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5日 阅读 399

    举证难、取证难,是诉讼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经常抱怨的话题。对此,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中率先建立了“律师调查令”制度,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并于5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制度是兰山法院提升办案效率、践行司法为民的又一重要举措,并将随着司法实践的进行而进一步修订、完善。

    所谓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上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调查令申请条件、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具体内容,针对性强、易于操作。

    据兰山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自己不能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取。在过去,当事人有举证需要而自己无法调取证据时,只能申请承办法官依法调取,增加了法官工作量,降低了办案效率,且法官为一方当事人调取证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中立裁判。尽管现行法律对律师调查权也做了规定,但由于一些单位或个人对这些规定并不了解,难免出现不愿配合律师调查的情况。

    上述实施办法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该办法施行后,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可持相关材料向案件合议庭审判长或独任法官申请调查令,并持令实施调查取证,极大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律师持调查令可调取的证据范围包括:登记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接受调查人核对调查令和相关证据无误后,应当提供律师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律师调查令之日起三日内提供。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律师调查令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律师调查令申请法院都会予以签发。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证据,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调查令。代理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前调查收集证据。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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