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变动也要信息披露,投资者你知道吗? 国泰证券专家案例详解权益变动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阅读 490
    鲁南网讯(记者 魏玉娜 汤婷)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并不仅是挂牌公司的专属义务,投资者也会面临需要披露信息的情况。尤其在新三板市场中,投资者的构成与A股市场大不相同,主要以机构与高净值个人投资者为主,而挂牌公司则以中小微企业为主,大部分挂牌公司股本规模不大,股权结构较为单一,因此投资者的权益变动较容易触到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红线,今天国泰君安专家将用案例,向投资者详细解析权益变动该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2016年11月23日,投资者A以协议转让方式卖出挂牌公司G的股票3450000股,其持股比例从53.91%降至49.11%,并于次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16年11月25日、11月28日,投资者A继续以协议转让方式买入挂牌公司G的股票1000股、卖出挂牌公司G的股票3000000股,分别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0.001%、4.38%。投资者A的上述行为是否违规?
 
    一起来看看投资者A三次增持减持的情况。第一次减持:投资者A持股比例从53.91%降至49.11%,从减持数量4.8%来看,并未到5%,很多投资者的疑问也在这里,这时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次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进行披露。从投资者A权益变动之后拥有的股份数来看,49.11%已经低于并触发了50%(50%为5%的整数倍)的披露红线,投资者A在持股变动的次日即2016年11月24日履行了这一披露要求。
 
    第二次增持:2016年11月25日,投资者A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再次买入挂牌公司G股票1000股,虽然仅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0.001%,但这一增持行为违反了《收购办法》中关于权益变动时间节点的规定,即投资者A在第一次减持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的2日内,不应该再增持。如果我们把2016年11月24日即前一次投资者A的权益变动披露日设为T日,那么当A想再次进行权益变动时,应于T+3日也就是11月28日(因2016年11月27日为周末,故依法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进行。
 
    第三次减持,2016年11月28日,该投资者以协议转让卖出挂牌公司股票3000000股,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4.38%,从这一时点投资者A拥有的股份数量来看,44.731%已经低于45%(45%为5%的整数倍)的披露红线,因此投资者须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在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的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国泰君安专家表示,上述案例提醒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们,应认真学习新三板的法规制度,对于涉及权益变动的情况要特别留意披露红线及暂停买卖的时间节点。同时,奉劝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投资者,监管的利剑并不只是针对挂牌公司,对投资者同样适用,如不按市场规则行事,就会被施以惩罚。在资本市场上诚信是根本,千万不要因小利而坏了自己的名声,到头来得不偿失。
 
    详询国泰君安证券临沂沂蒙路营业部,咨询电话:832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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