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至2月20日,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不得上路行驶。为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日前,市政府发布《关于对部分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简称《通告》),对中重型燃油(气)货车上路作出相关规定。
根据《通告》,2月2日至2月20日,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不得上路行驶。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停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2月2日至3月15日,当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强化管制措施,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不得上路行驶,停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强化管制措施具体启动和解除时间另行发布。
新能源汽车及用于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执法执勤、疫情防控等用途的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在临时性管制范围内。
在管制时段内,相关区域原有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制要求与《通告》规定的临时性管制措施不一致的,以《通告》规定为准。违反管制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临报融媒记者 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