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一小区沿街停车场收费引争议 律师:归属权是关键 要看红线图划定和用地性质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30日 阅读 209

        近日,河东区开元阳光水岸小区沿街商铺前的停车场开始收费,引起小区居民的关注和热议。小区沿街停车位收费合理吗?这些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到底是谁?不少业主提出质疑。

        针对小区业主的质疑和不解,记者咨询了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他表示,商铺门前停车位的归属需要看红线图划定和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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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邻的道路相比,开元阳光水岸小区北门沿街停车场内略显空荡。

        小区沿街商铺前停车场 突然开始收费,合理吗?

        “我们小区沿街商铺前的停车场最近开始收费了,我停车一晚上被收了13元钱,收费闸口也没有设置收费标准牌,这样收费合理吗?”近日,家住河东区开元阳光水岸小区的刘先生打来热线反映,自己在小区北门沿街购买了一个商铺,因商铺门前就是停车场,他平时都是将车停在商铺前的公共停车场内。“商铺前的停车场开放使用多年,此前小区业主及商户顾客都可以在这里免费停车,可最近,小区业委会突然贴出通知,要对停车场收费了。我们买小区外面的商铺就是看中停车方便,不然开店的话很受影响的。”刘先生说,虽然买商铺的时候没明确规定,但一般情况下,这块区域是小区的公共区域,使用权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刘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小区对商家实行一户一车免费制,且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免收3小时停车费,但他还是有些困惑。“我们店里有员工需要停车,也会有客户前来走访,实行停车收费后,我的员工可能一天要面临10~20元的停车费。客户也要被收停车费,几次以后客户就不来了,这会影响做生意。”刘先生说,如果实在要收费必须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

        与刘先生有同样困惑的还有小区业主韩先生,虽然已有地下停车位,但他也认为小区沿街商铺前的地上停车位不应该收费。“下发给我们的通知上说是应广大商铺业主的要求,所以才要收费,但据我了解,大多数商铺业主都是不同意收费的。”韩先生说,小区沿街地上停车位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管理费已经全部摊到业主的物业费中,停车场不应该再额外收费,即使收费也应当由全体业主投票表决。

        8月25日,就小区业主提出的质疑,记者进行了实地走访。开元阳光水岸小区北门北侧区域便是刘先生所说的停车场。记者看到,该停车场车位十分充足,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屈指可数,略显空荡,反倒是相邻的道路两侧停满了车辆。记者发现,目前,除了西门沿街停车场外,北门和南门沿街停车场都已开始收费。且除了北门沿街地上停车场未设立收费公示牌外,小区南门沿街、西门沿街停车场均在明显位置摆放了价格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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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规划调整总平面图。

  物业回应:
 
  沿街200个停车位 均在规划范围内
 
  到底该不该收费?带着疑问记者来到开元阳光水岸小区物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小区规划调整总平面图、机动车停车场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机动车停车场登记备案表。规划图上显示,小区北侧、西侧、南侧的200个地上停车位均在规划范围内。
 
  “我们小区沿街商铺前的停车场是规划范围内的停车场,近段时间才刚刚开始执行计时收费,南侧和西侧停车场也在明显位置摆放了价格公示牌,并不属于乱收费。”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沿街商铺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停车3小时内免费,超过3小时按照每小时2元的价格收取。
 
  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他们是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为管理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他们会提取20%作为管理费,剩余的费用则作为公共收益,用于小区品质提升和公共维修。“地上停车场所收取的一切费用,我们将建立专用的账户,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收支情况,收益支出我们也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说。
 
  律师说法:
 
  归属要看 红线图划定和用地性质
 
  小区沿街商铺门前停车位收费到底合不合理?记者就此咨询了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
 
  “小区商铺外的公共区域归属权,应以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属于小区所有,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则是市政用地。”彭海告诉记者,如果商铺门前公共区域属于小区规划用地,而非市政道路,则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当判断其是否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彭海表示,若商铺门前的区域,没有规划为小区公共用地,则停车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在销售时对停车位进行处理;如果在规划时已经将其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且已经将其面积全部分摊到业主房屋之中,那么这些停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收益权归全体业主。
 
  此外,记者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咨询停车场备案主管部门了解到,停车场登记备案是对规划配建停车设施的现状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停车场备案作用是为了督促停车场管理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停车场不备案也没有处罚依据。停车场备案不对产权进行界定,不是停车场收费的前置条件。
 
  ○相关链接:
 
  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提醒告诫书 停车场收费需明码标价
 
  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就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有关价格政策、严格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有关免费及优惠政策等行为进行提醒告诫。
 
  提醒告诫书显示,所有实行收费的停车场,应在车辆停放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或收费公示栏,标明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限、免费及优惠政策、服务内容、12345和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车主和社会监督。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定价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价方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得价格欺诈,应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经营性停车场要严格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有关免费及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执行公务的军、警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医疗机构停车场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一律免费停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临报融媒记者褚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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