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两家企业被处罚,共计罚款6.9万元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1日 阅读 136
  起重机械和场车叉车,这些设备使用前需要上“户口”?还得定期“体检”保养?临沂市场监管@各位老板都是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了解一下!
 
  日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临沂高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尚诺车业有限公司因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查和保养记录分别被罚款5.4万元、1.5万元。
 
  临沂高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查和保养记录、从业人员(3人)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和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违法行为实事清楚,证据确凿,罚款54000元。
 
  临沂尚诺车业有限公司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检查保养记录,构成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记录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临报融媒记者 江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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