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临沂这个老板被判刑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3日 阅读 272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临沂李某被判刑。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余元。

       “我就是在书中自学的,没有科学或者医学临床依据,不清楚药方有没有毒”,在问起开具致人死亡的中医药方的依据时,这位筋骨养护店的老板竟如此回答,令人骇然。

       本案被告人李某经营一家筋骨养护店,自2019年10月下旬开始,被害人郇某因肩部疼痛、癫痫在李某的养护店内接受诊疗,起初李某为郇某只进行一些汗蒸及按摩等治疗活动,后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李某开始根据书中自学知识给郇某开具中医药方,并从药材市场购买朱参砂五包,每包10余克,让郇某把朱参砂一天一包分两次加入到煎好的中药中一起服用。2019年11月6日7时许,郇某在家中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临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说明,根据尸体初检可见,尸体旁边有尚未服用的红色晶状体一包,经称重,该晶状体净重16克,该晶状体为李某提供给郇某并让其服用的朱参砂。经检测,该晶状粉末为硫化汞,属于有毒药物。中医学认为朱参砂有定惊安神作用,口服每日正常剂量为0.1克-0.5克,连续服用最长不超过七日。

       2020年3月份,临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书,郇某心血及胃内容物均检出汞元素,含量分别为8.30ng/ml、11.0ng/ml,郇某应系汞中毒死亡,汞来源即为诊疗中服用的暗红色晶状体粉末。李某诊疗过程中让郇某服用大量该粉末,严重违反诊疗规范,不当的诊疗操作应为郇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综合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因为自己的愚昧无知,给受害者一家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自己也身陷囹圄,害人害己。该案也警示那些无证无照的非法行医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记者提醒广大群众切忌病急乱投医,不要在街边无证无照小诊所、养生馆、按摩店等随意看病或吃药,而应到正规医疗机构和有资质的场所接受诊治。

       临报融媒记者 江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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