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
《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5日公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我县决定在主城区及有关地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1.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门口周边;
2. 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3. 县化工园区。
4. 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 文物保护单位;
6.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7. 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二、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我县城区南至南三路(南海路,含大成社区、小埠南村、沟头村)、东至东环路(崂山路)、西至西环路(恒山路)、北至北环路(通海路)的区域,以及北环路(通海路)以北、隆山路(北延刘山村路)以西、西环路(现255省道)以东、北七路(宁海路)以南的区域,包括用于分界的道路路面,为限放区。该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不得从建筑物屋顶、阳台、窗户等向公共场所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五、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提倡下列行为:
(一)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二)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
(三)定点燃放烟花爆竹。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举报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的,一经查实,按照《临沂市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予以二百元至五百元奖励。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