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上午,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分别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审议修改过程、主要内容特点和贯彻实施措施。该条例将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国内首部以红色精神资源保护与传承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4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6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国内首部以红色精神资源保护与传承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力求用法规制度的形式推动沂蒙精神在新时代发扬光大,实现红色基因代代传承。
条例共五章五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保存与保护、传承与弘扬、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工作原则、经费保障、部门职责、社会监督和鼓励措施。第二章“保存与保护”,主要规定了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保存和保护两项制度。关于保护制度,是对具有纪念、教育意义、史料价值的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以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名录制度和红色文化物质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为主线分别作出规定。第三章“传承与弘扬”,主要对沂蒙精神的定位、传承与弘扬要求、维护革命前辈事迹和精神、纳入文明创建考评体系、史料搜集、理论研究、宣传推广、主题创作生产、教育传承、融合发展等作出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针对一些禁止性规定相应设置了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法规的施行时间。
条例的实施,对加强临沂红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加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