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9日讯 (临报融媒记者 徐文敏)日前,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下称《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办法》自2019年10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日。
《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场所”)。
校外托管场所实行食品安全登记公示制度,由属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进行登记公示。登记公示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明等相关材料。
《办法》明确了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加工制作及用餐场所食品安全要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经营地点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场所、卫生间等固定场所,供餐实行分餐制。还应有卫生安全的水源,供水应能保证经营需要,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实行留样制度,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按规定留样。并且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和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表等进行食品加工;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嚷、咳嗽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此外,属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实际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