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出台办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7日 阅读 179

本报8月5日讯(临报融媒记者 徐文敏)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临沂市政府出台《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条件、办理流程、特殊情况下交易办法以及上市交易应补缴的价款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售、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根据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 年(从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如需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产权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缴费单据后,产权人将补缴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全额缴至财政专户。产权人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证明,到税务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缴纳契税和产权登记手续。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因特殊情形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因继承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增加)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并提供家庭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继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自2019 年8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 月31 日。《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临政发〔2014〕23 号)同时废止。

 

链接:回购经适房可向符合条件家庭配租

 

根据办法,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实物配租。

回购价格根据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起,至收购时止。物价水平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当年起,至收购前一年度止。

办法还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 年的;产权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未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它情形,均不得上市交易。

 

临报融媒记者 徐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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