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检察机关为蓝天助力,与河(湖)长同行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6日 阅读 675
鲁南网3月26日讯(记者 王晓)3月21日,记者从全市检察机关“为蓝天助力,与河(湖)长同行”检察专项行动部署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市检察机关将围绕市委部署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和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全市开展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
 
会上,发布《临沂市检察机关“为蓝天助力,与河(湖)长同行”检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还通报了两起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其中,2016年10月,马某某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收购、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将从废旧蓄电池中拆解出的铅板冶炼成铅锭进行销售。共计使用废旧铅板480余吨,生产铅锭310余吨,产生毒害性的废渣160余吨。
 
兰陵县大仲村镇人民政府为处置废渣、废旧铅板、废旧铅酸蓄电池,支付处置费用37.3万元。经第三方测算评估,受污染土壤处置费用约为28.3万元。马某某等人实施的非法炼铅行为,严重污染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3月23日,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就马某某等人污染环境一案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污染物处置费用37.3万元;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恢复治理,若不能恢复土地原状,支付土壤修复治理费用28.3万元。

2018年5月18日,兰陵县院检察长孙德茜作为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兰陵县法院院长宋思伟担任审判长,部分驻兰陵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及部分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到庭旁听。2018年9月19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

该案是全省首例土壤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该案由法检两院主要负责人亲自主审和支持起诉,体现了检法部门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信心和决心。
 
临沂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诉马某某等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全省首例土壤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2016年10月,马某某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收购、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将从废旧蓄电池中拆解出的铅板冶炼成铅锭进行销售。共计使用废旧铅板480余吨,生产铅锭310余吨,产生毒害性的废渣160余吨。
 
兰陵县大仲村镇人民政府为处置废渣、废旧铅板、废旧铅酸蓄电池,支付处置费用37.3万元。经第三方测算评估,受污染土壤处置费用约为28.3万元。马某某等人实施的非法炼铅行为,严重污染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3月23日,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就马某某等人污染环境一案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污染物处置费用37.3万元;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恢复治理,若不能恢复土地原状,支付土壤修复治理费用28.3万元。
 
2018年5月18日,兰陵县院检察长孙德茜作为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兰陵县法院院长宋思伟担任审判长,部分驻兰陵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及部分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到庭旁听。2018年9月19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

该案是全省首例土壤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该案由法检两院主要负责人亲自主审和支持起诉,体现了检法部门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信心和决心。
 
2、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诉郭某、刘某某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郭某、刘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其租用的院内私自开办电镀加工厂从事非法电镀业务,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院外东侧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后发生外溢致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污染,经鉴定评估,郭某、刘某某污染行为造成的可量化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62.4万元。
 
2016年2月,蒙阴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决刘某某、郭某承担刑事责任。
经向临沂市民政局查询,试点期间临沂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公益组织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2016年12月15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郭某、刘某某对受污染的土地生态环境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赔偿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2.4万元,并承担鉴定费及其他相关损失费用,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1月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临沂市院与蒙阴县院上下联动,发挥检察一体化效能,在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针对自然人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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