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季度“气质”补偿金发放878万元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4日 阅读 590
  本报11月14日讯 (记者 孙飞霞)近日,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和临沂市财政局发布了2018年第三季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核算情况的通报,15个县区共需发放补偿金878万元。
  2018年第三季度,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均改善,幅度最大的是沂南县(24%),最小的是平邑县(5.1%)。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临沂市2018年第三季度大气环境治理状况》,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经核算,15个县区共需发放生态补偿资金878万元,其中,兰山区获得31万元,罗庄区获得82万元,河东区获得33万元,郯城县获得38万元,兰陵县获得90万元,沂水县获得51万元,沂南县获得124万元,平邑县获得5万元,费县获得43万元,蒙阴县获得76万元,莒南县获得47万元,临沭县获得87万元,高新区获得51万元,经开区获得42万元,临港区获得78万元。
  另外,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临沂市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补偿额度。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的,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自通报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资金足额划入市级财政。县区向市级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用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各县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改善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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