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8日 阅读 590
鲁南网10月28日讯 (记者 徐文敏 通讯员 徐超勤)26日上午,《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深入解读条例内容,动员全市做好实施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昌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是深入推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公民文明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
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与“七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结合起来,扩大知晓面、提高知晓率。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制定配套制度,保证条例顺利实施。要加大巡查力度,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达到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的目的。要将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以条例的有效实施为基础,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引向深入,稳步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水平。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淑秀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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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是临沂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着力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是临沂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以文明行为促进为立法主线
文明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基于这一考虑,条例将文明行为促进作为立法主线,把社会文明中一部分具有法律意义、能够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纳入文明行为规范进行规定,并明确了相关的支持保障措施和实施监督要求,以达到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的目的。
注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条例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在行为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并将有关要求贯穿条例条文始终,在相关制度设计上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和指引。
坚持问题导向
条例立足全市实际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紧紧围绕社会生活中十分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现象,针对问卷调查活动中梳理出的不文明养犬、公共场所吸烟、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车行道内乱发小广告、不文明驾驶、高空抛物等十种“最不受欢迎的不文明行为”以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加强制度设计,并注重将创建工作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强化了法规的刚性
为了保证法规实施效果,让法规带上“牙齿”,条例明确了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共场所吸烟,违规驾驶机动三轮车,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创设了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乱扔废弃物,在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店外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违规养犬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三种情形。通过相关制度设计,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为文明行为的养成提供强制手段。
记者 徐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