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3日讯(记者 徐文敏)6月1日,临沂市政府法制办发布通知,将《临沂市岸堤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1996年以来,临沂市政府将岸堤水库划为了临沂城城市饮用水供水唯一水源地,多年来,在临沂市市委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相关市县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积极开展临沂城饮用水水源建设与保护工作,岸堤水库作为水源地实现了安全供水任务,但在水源依法保护管理方面还存在依法保护工作尚存在缺少协调机制、水源地依法保护缺少配套性执法依据、依法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水源管理与保护范围界定缺失、面源污染问题较重等一些问题,不断加强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立法势在必行。
经过一系列调研、意见、总结,2018年2月,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将《临沂市岸堤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列入了《临沂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地方立法计划》拟审议项目,市水利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临沂市岸堤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保护管理范围、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广大市民可以通过临沂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nyi.gov.cn/)或临沂市法制网(http://www.lyfz.gov.cn/)查询《临沂市岸堤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等相关信息。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6月1日至7月1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发电子邮件到lyfaguike@163.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为北城新区天元商务大厦630室,邮编:276001。
延伸阅读:
水源如何保护,亮点抢先看
尽管《临沂市岸堤水库饮用水水源(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条例对临沂市岸堤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定了全面的保护措施,记者进行了部分整理。
分级保护,库区和一级保护区内一沙一石动不得
条例所称水源,是指为临沂市城市饮用水供水的区域。包括水源保护区、岸堤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供水工程设施范围。条例对水源保护区、库区和供水工程设施范围都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在库区和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取水设施;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建墓、放牧、垦植;向水库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废液,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一系列行为。
二级保护区内,严禁倾倒、填埋工业废渣、生产生活垃圾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是指岸堤水库176m水位线以下,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以及东汶河176m水位线至环湖隔离堤坝与蒙山五路交叉口的水域;陆域范围是指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3000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在这些范围内,条例同样作出了严格规定,并明确指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设置油库、炸药库和化学物品仓库;向河道倾倒、填埋工业废渣、废液以及建筑、生产、生活垃圾或堆放秸秆;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防挥发和防火防爆措施运输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未按规定采取措施从事旅游等行为被严格禁止。当然,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供水工程设施范围内严禁爆破、打井、采石
供水工程设施范围,是指岸堤水库饮用水取水口至净水厂入口的管道、闸阀、减压设施、监测和相关建筑物。涉及临沂城8万吨、30万吨供水工程。
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条例明确禁止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爆破、打井、采石、钻探、采矿、挖沙、取土、打桩、建窑等;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废渣、垃圾等废弃物;擅自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侵占或者毁坏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擅自开启供水工程的闸门、机泵、取水口自行引水、堵水等行为。
生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引导水源保护区调整产业结构,有计划地调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点布局,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统筹落实生态补偿资金,完善机制保障措施。
生态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水源保护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水源保护区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旅游业发展、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水源地设置标识,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
水源保护区,是指岸堤水库大坝以上流域范围,以8万吨、30万吨取水口为中心,一定保护半径范围内,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的水域及陆域。
水源所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对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故意毁坏界标和警示标志。
蒙阴县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化肥、农药使用的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
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源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水源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能力。
水源保护区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记者 徐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