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4年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401起,低龄化明显,熟人作案多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1日 阅读 199
鲁南网5月30日讯 (记者 庞尊利)30日上午,记者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3年至2017年,临沂全市法院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1起431人,其中被害人为在校学生和幼女的占比分别为45.01%和39.92%,呈现低龄化趋势。
据了解,2013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1起431人,其中,强奸犯罪270件,猥亵儿童犯罪109件,强迫卖淫犯罪16件,强制猥亵犯罪6件。在已经判决的案件中,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8人,占11%;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19人,占51%;3年有期徒刑以下164人,占38%。
记者获悉,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告人利用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较为突出。被告人在网络上结识被害人后,往往会采取哄骗的手段将被害人约至酒店、家中,进而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如被告人袁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后,以谈恋爱的名义将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约至宿舍并与其发生性关系。
另外,利用“熟人”身份实施侵害行为案件占比较高。性侵者利用监护人、邻居、老师等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信任,使得性侵案件更易发生。同时,一旦犯罪行为发生,被告人往往会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实施犯罪,导致了性侵者多次作案占比较高的情况。而性侵者往往会利用身份优势,迫使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不敢报案。
据法官介绍,在全市法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呈低龄化趋势。被害人为在校学生和幼女的占比分别为45.01%和39.92%。如被告人孙某,以捉迷藏为由,将未满5岁的被害女童带至无人区域后,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
为此,在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方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用足用活刑罚预防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典型案例:
1.薛某等拐卖儿童被严惩
薛某等10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交叉结伙拐卖儿童,在将近2年的时间里,连续实施犯罪,其中薛某参与拐卖儿童作案11起12人。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拐卖儿童多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以拐卖儿童罪被判处3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处,特别是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的,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
2.陈某性侵继女被撤销监护资格
刘某某离婚后与被告人陈某结婚,刘某某与前夫所生女儿陈某某(2002年出生)与双方共同生活,陈某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在明知陈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在其家中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对其实施猥亵。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后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撤销陈某为陈某某监护人的资格。
法院认为,陈某性侵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女,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法判决撤销陈某为陈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家庭内部成员利用教养关系对儿童实施的性侵害,因存在较大的隐蔽性,不易被外人发现,更易摧残受害人身心,属于从严打击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监护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如果发现有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的严重侵害,任何人都可以向这些单位和机构反映,由他们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3.王某强制猥亵女学生,被判“从业禁止”
被告人王某开办一教育培训班,担任16岁的女学生吴某某的辅导老师。2017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趁单独辅导吴某某之际,对其进行猥亵。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在3年内从事教育培训及相关职业。
被告人王某作为一名辅导老师,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犯罪,被依法惩处。根据法律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判决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相关职业,最大限度减小其再犯可能性。
4.公某某等寻衅滋事被判“禁止令”
被告人公某某(17岁)、王某(16岁)、石某某(17岁)在他人纠集下,到某工地附近,持钢筋对工地看门人李某某实施殴打,致李某某轻伤。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3人犯罪时未成年,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对3人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歌舞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酗酒。
未成年人爱交友,重情意,但是心智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自控力弱,易受不良人员引诱,酒后滋事,甚至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法院对该3名未成年人适用“禁止令”矫正其不良习惯,约束其不良行为,避免再次结伙滋事。
5.高某某以谈恋爱为名奸淫幼女被判强奸罪
17岁的被告人高某某通过QQ认识了13岁的杨某某,并发展成为恋人关系。高某某先后3次将杨某某带至家中,在明知杨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因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幼女身心、智力等方面尚未发育成熟,没有性承诺权利,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我国刑法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无论该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并应从重处罚。
6.黄某某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被重判
某小学教师黄某某带领该校数名女学生在学校图书馆整理图书时,对多名未满14周岁的女生实施猥亵。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人民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被告人黄某某却为了满足自己卑劣的欲望,置道德法律于不顾,在学校图书馆这一公共场所,在其他多名被害人及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对5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伦理,玷污了教师的职业道德,给幼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7.吴某强制猥亵男性学生被惩处
中学教师吴某在为学生暑假补课期间,以谈心为借口将14岁的男生郑某某诱骗至其宿舍内,先讲解青春期生理知识、同性恋内容,后对郑某某进行猥亵。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人民教师,利用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机会,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鉴于吴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
由于种种原因,男性的性权利长期被忽视,男性未成年人本身也欠缺性自我保护意识。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充为“他人”,从而将男性包括在内。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惩处。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男性的防性侵教育,提高男性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
8.王某某伪造学校饭卡被判刑
王某某(16岁)通过某中学学生找到该校饭卡,对饭卡进行破解、复制,复制的IC卡具有与该中学储值100元的饭卡有相同的消费功能。王某某将伪造的饭卡以50元一张的价格销售给该中学学生,其伪造的饭卡被他人刷卡消费人民币35506.4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因王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悔罪,已退赔全部经济损失,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其邻里关系融洽、平时表现良好,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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