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曝光“老赖”近4万人,司法拘留3600余人次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0日 阅读 91
        鲁南网5月10日讯(记者 庞尊利)10日上午,在临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今年以来基本解决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尤其是“理性解决执行难”方面的问题并发布5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典型案例。据了解,去年以来先后曝光失信被被执行人39000多人,司法拘留3600余人次,移送拒执83案91人,判处刑罚7案9人。
        此次新闻发布会,主要是通报今年以来基本解决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尤其是“理性解决执行难”方面的问题,并发布5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典型案例,让社会理性看待基本解决执行难。据悉,解决执行难并不能意味着所有的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案件存在相应的市场风险、法律风险、诉讼风险。
        据介绍,执行实践中,有些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无履行能力,致使部分案件不能得到有效执结,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一般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也就是我们通过所说的“终本”。
        为此,全市法院转变执行理念、创新工作机制,与全市26家单位建立联动执行工作机制,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2016年以来,公安机关先后协助控制被执行人552人,协助查扣车辆305辆。
        全市两级法院先后开展了涉民生、涉金融机构、涉执信访化解等专项活动,“飓风”、“凌晨”等集中执行活动更是成为法院执行工作常态,先后执结和化解了大批执行案件和涉执信访案件。持续加大失信曝光力度,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去年以来先后曝光失信被被执行人39000多人,司法拘留3600余人次,移送拒执83案91人,判处刑罚7案9人,强化了执行威慑效果。
        此外,在全市法院推行蒙阴法院创新实施的执行终本案件“监督评价机制”。今年,蒙阴法院先后召开了两次执行案件监督评价评审会,对27起案件是否符合终本进行了票决,其中有4件被评审团否决终本,法院决定继续执行。自今年3月份开始,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由院长签批,有利的规范了执行行为,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案例之一:
关于陈兴田申请执行吴杰买卖喝酒纠纷案予以裁定终本案
        【基本情况】陈兴田与吴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判决被告吴杰支付原告陈兴田石子款28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吴杰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兴田于2017年9月28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拖欠相关债务后便下落不明,导致无法向其下达相关手续,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陈兴田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吴杰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吴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8年3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陈兴田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陈兴田同意对本案进行终本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吴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予以申请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交易有风险,买卖需谨慎。在订立和履行商业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履行保障能力进行慎慎注意,以尽可能避免后期的履行风险。否则,就可能如本案一样,产生执行不能的局面,权利人就会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后果。
案例之二:
关于夏发彩申请执行张先群予以裁定终本案
        【基本情况】夏发彩与张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判决被告张先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夏发彩借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夏发彩于2017年8月8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有两辆汽车,该车均在审理期间予以查封。但执行过程中,均未查到该车辆的下落,未能实际扣押。2017年11月20日法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先群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先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夏发彩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张先群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张先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夏发彩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夏发彩同意对本案进行终本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先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予以申请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在执行中,对于车辆等特殊的动产,在法院对车辆采取封户措施而未实际控制的情况,仍属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在审理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实际扣押,致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即属于此情况。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申请执行人夏发彩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案例之三:
关于张丽申请执行姚兴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予以裁定终本案
 
        【基本情况】张丽申请执行姚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裁定:一、申请人姚兴文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丽50000元,自2017年6月1日起申请人姚兴文每月于每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张丽10000元,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二、申请人姚兴文每逾期一次支付,视为全部债务到期,申请人张丽可要求申请人姚兴文履行全部剩余债务;三、双方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骗等行为,双方签字后不得反悔。该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丽于2017年5月8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5月12日对被执行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提起网络财产查询,经京东、阿里巴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27家金融机构反馈,除山东蒙阴农商银行账户被他案冻结外,其他银行暂无姚兴文任何金融资产可供执行;经工商总局、车辆管理机关、房产机构反馈,姚兴文无任何公司、车辆、房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对姚兴文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但在拘留过程中,姚兴文虽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但是以自己的农商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为由,称其无能力履行义务。在与申请人通报此案进展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轮候冻结其农商银行工资账户。2017年7月25日,法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姚兴文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仍未找到被执行人姚兴文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丽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姚兴文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姚兴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张丽同意对本案进行终本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予以申请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处理,一是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利用好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迅速掌握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信息。二是用足用活强制措施。在做好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基础上,用好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三是及时与申请人通报案情进展。要积极搭建执行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告知申请人的执行进展情况、案件所处执行阶段、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执行现状,让申请执行人随时了解案件执行动态,避免沟通不畅可能带来的误解和矛盾。四是做好终本约谈工作,充分告知以终本方式结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争取其理解认同。
案例之四:
关于程保光等申请执行身体权赔偿纠纷终本案
        【基本情况】程保光、梁茂彩与程大金身体权赔偿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判决程大金赔偿程保光、梁茂彩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保光、梁茂彩于2017年7月18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证券。2017年11月25日法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程大金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程保光、梁茂彩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程大金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由于被执行人程大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程保光、梁茂彩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同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进行终本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予以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本案虽然执行标的不大,但是因被执行人系申请执行人的同胞兄弟,因琐事积怨较深,被执行人拒不调解,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被执行人在农村务农,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农村的伤害赔偿纠纷案,常常因双方矛盾较大,被执行人均不愿履行,故不易执结,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案例之五:
关于陈秀民等申请执行合伙协议终本案
        【基本情况】陈秀民、李仲山申请执行景怀强合伙纠纷一案,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沭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景怀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秀民、李仲山售鱼款75 915元。被执行人景怀强提出上诉,市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鲁13 民终194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30日法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景怀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仍未找到被执行人景怀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景怀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并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拘留。申请执行人陈秀民、李仲山同意对本案进行终本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景怀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予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同意凡举报被执行人景怀强行踪或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悬赏金额200元,凡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得以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人同意向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即时支付执行到位金额10%的赏金,相关的悬赏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警示意义:本案法院委托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即属于部门执行联动的具体体现。在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情况下,权利人不仅可以悬赏财产线索举报,也可以对被执行人去向行踪进行悬赏举报,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强制。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