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例!兰陵县审理马某青等人土壤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2日 阅读 392
    5月18日上午9点,随着兰陵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思伟敲响法槌,山东首例土壤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马某青等14人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兰陵县人民法院看守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背景

    2016年10月,马某青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赁场地非法修建炼铅炉,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熔炼加工成铅锭,并雇佣马某田、马某文等人,对所收购的铅酸蓄电池进行看管、称重、拆解、运输,将从废旧蓄电池中拆解出的铅板运至炼铅厂,将炼铅厂炼出的铅锭运回拆解厂或运至外地销售。共计使用废旧铅板480余吨,炼铅80余炉,生产铅锭310余吨,产生毒害性的废渣160余吨。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青没有取得环保手续,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污染的措施,在此情况下建炉炼铅,拆解废旧蓄电池污染了土壤,冶炼产生的废气废渣等污染空气,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前期污染物处理过程中,兰陵县大仲村镇人民政府共支付废渣、废旧铅板、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置费用346000元、检测费26795元。经第三方测算评估,处置被污染的土壤费用约为283000元。因此,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前期污染物处理过程中,兰陵县大仲村镇人民政府共支付废渣、废旧铅板、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置费用346000元、检测费26795元。经第三方测算评估,处置被污染的土壤费用约为283000元。因此,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
9:00   庭审开始!


    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马某青没有取得环保手续,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污染的措施,在此情况下建炉炼铅,拆解废旧蓄电池污染了土壤,冶炼产生的废气废渣等污染空气,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侵权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马某青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拆解、还原生产、贮存等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被其非法行为污染的土壤尚未予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的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被告人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
9:45   法庭调查
      检察机关运用多媒体示证,还原案发后办案人员调取的现场原貌。

10:30   法庭辩论

    公诉人出示相关证据, 马某青等1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刑事证据进行了质证;马某青等14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就附带民事证据进行了质证。
11:30   最后陈述
    公益诉讼起诉人最后指出:“检察机关在此提起公益诉讼,就是要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公益及时得到维护。每个人都对优美环境的创造和维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优美的环境是社会的公共资源,是人人共享的良好资源,本案被告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侵占、破坏大家共享的公共资源,实属不该,且已构成犯罪,教训深刻。被告人的行为启示我们,只有通过合法经营劳动致富,才受法律保护,而现在被告人不仅自己受到审判,也给家人带来巨大的痛苦。这样的代价是沉重的,也是让人痛心的。"
12:40   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马某青等14被告均当庭同意就造成污染的土地修复治理等费用进行赔偿。
环环释法

    该案是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我省受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省第一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兰陵县检察院检察长孙德茜担任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兰陵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思伟担任审判长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两长”出现在同一法庭上,也是对该案的重视。

污染的不仅仅是土地

更是未来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

给子孙留一个真正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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