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违反以下禁令将受处罚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7日 阅读 238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2017年12月下旬,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二、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三、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同时,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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