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男子伪造证据索赔被罚1万元 法官提醒:不要为多得赔偿动歪心思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2日 阅读 199
养父被车撞伤,为了多索取赔偿费用,养子竟伪造了考勤表及工资发放单。2017年12月20日,于某因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罚款1万元。
老汉被撞伤,养子索赔5万元
2017年10月份,张某驾驶摩托车,与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由其妻子照料。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然而,为得到更高的赔偿数额,张某的养子于某便伪造了张某在某木材加工厂3个月的工资发放表及考勤表。
养子提供的证据中存6处破绽
法庭在调查中发现工资表及考勤表整体较新,有故意将纸张在桌面上擦拭显旧的嫌疑,存有疑点,便让于某提供整体的工资本及考勤本。然而,在于某随后提交的工资本及考勤本中,办案法官邵照学发现了6处破绽。
据邵照学介绍,于某一共提供了工资表、考勤表各3页,从撕裂的痕迹上看,工资本和考勤本上有4页撕掉的,另外撕下的工资表、考勤表还有一页是完整的。
法官在释明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严重后果后,于某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次日主动到法院承认了错误,并出具悔过书。
于某在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严肃,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制裁。考虑到于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时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和悔过,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
法官提醒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包括个别代理人为多得赔偿,便动起歪心思,奉劝当事人一定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代理人要引导当事人依法举证,否则将得不偿失,等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提到,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庞尊利 通讯员 葛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