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2.3万元 双方握手言和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阅读 221
鲁南网8月30日讯 (通讯员 高文波 记者 庞尊利)近日,临沭法院执行局精执团队团队长朱崇会一上班,案件当事人刘某、庞某就一起来到了执行局,双方签订了承包转让合同,庞某桂将23000元交到了刘某凤手里,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2001年被执行人庞某桂与白旄镇某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一亩地,每两年承包费800元,并在承包地上盖起了养鸡场。2004年5月庞某桂骑着摩托车带着同村人发生严重车祸,当时无钱救治,借了哥哥17000元,后无力偿还,于2004年6月15日将村自盖房屋抵给哥哥,并有本村数人见证签字,自己一直住在养鸡场。2006年5月,由于连续下雨,鸡棚倒坍,幸得亲戚邻居相助,又建了3间房屋。
2006年6月,村委以庞某桂拖欠4年承包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与庞某桂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7月份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终止承包合同,村委放弃追要承包费。8月,该村村委在没有清除地上建筑物的情况下,与本案原告刘某凤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庞某桂一直居住在养鸡场房子未搬离,2011年12月刘某凤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承包土地,判决生效后刘某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精准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还了解到被执行人曾患有脑溢血并留下后遗症,家庭十分困难,妻子甚至几度提出离婚。据精执团队队长朱崇会介绍,当时申请人提出要执行庞某桂转让给哥哥的房屋,庞某桂位于村内的民房是2004年6月15日转让的,是在家庭出现特殊困难的时候转让的,主观上并无转移财产的恶意。如果要收回承包土地,还必须清除地上附着物,即拆除庞某桂自建的房屋。
鉴于庞某桂一家情况,执行人员向申请人详细告知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并帮助双方提供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2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