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深夜遭遇抢劫因好心路人脱困 抢劫男子:我只想抢点钱给孩子

编辑:鲁南网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8日 阅读 212
         8月12日凌晨,突如其来的尖叫女声,打破了伸手不见五指的寂夜。黑暗中,一黑衣男子抱着个长发女孩拼命想塞进自己破旧的三轮车。8月19日,抢劫女孩未遂的嫌疑人王某在家中被从天而降的兰山公安分局五里堡派出所办案民警抓获。
深夜女孩惊心遭劫
         8月12日午夜,原籍青岛,刚大学毕业来临沂上班的女孩张雪(化名),与朋友聚餐后拒绝了朋友留宿的好意,独自一人骑着电动车返回出租屋。
         暗夜中,来往的行车已经不多了。张雪独自骑车走在大街上,心中没有感到多少恐惧,在路过解放路时,她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黑暗中一双邪恶的眼睛死死盯住了。
         女孩的心脏咯噔一下,在蒙山大道与陶然路交叉口,猝不及防中,她的车竟被突然加速拐弯的红色三轮车狠狠别倒了。
         顾不得摔倒的疼痛,张雪的心跳的异常快,她看到红色三轮车下来了一个穿黑色T恤的男人,直奔她而来。“快跑”是张雪心中唯一的念头,“咣当”没跑几步的张雪被男子一把按倒在地了。
         “救命啊!来人啊!”张雪再也忍不住尖声叫了起来。黑衣男子仿佛充耳不闻,只管搂住张雪的纤细的腰,试图将张雪拖拽到自己的三轮车里。张雪拼命挣扎但无济于事,“我把钱给你!你放手!”张雪想把手机掏给男子,但男子依旧试图将她塞进三轮车。
         “怎么了?怎么了?”两个年轻男子在不远的路边吼了两句,这两句救命的吼声,终于给了张雪摆脱厄运的机会。趁着黑衣男子愣神,张雪赶紧摆脱他,跑远了。黑衣男子见到有人来了,赶忙爬上了三轮车,在暗夜中扬长而去了。
72小时追踪锁定嫌疑人
         8月12日凌晨,五里堡派出所正在值班的副所长孟伟接到了张雪的求助电话。
         “嫌疑人的三轮车没有挂牌,且反侦察能力很强。”孟伟与同事们迅速出警,先安抚好张雪的情绪,随后赶紧调取了嫌疑人逃窜方向的监控录像。

嫌疑人驾驶的红色三轮车被监控抓拍
         “狡猾的嫌疑人没有马上回家。”孟伟回忆说,嫌疑人不紧不慢的四处乱窜,甚至有不少时候拐进了监控盲区,一直兜了一个多小时的圈子。“我们为此只好紧锣密鼓的工作了70多个小时。”孟伟笑着说,连续3天,他每天都从一早忙到凌晨2点以后。8月15日,办案民警终于锁定了嫌疑人所住的大体区域。
         “我们到嫌疑人所在位置附近调取监控,但有的群众并不非常配合。”孟伟说,这给民警办案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我们不敢太大张旗鼓,担心惊动嫌疑人,只好调取了嫌疑人所在的兰山区响河屯镇周边的所有监控录像。”
         孟伟回忆说,8月19日,通过可靠线索,民警终于掌握了嫌疑人具体的家庭住址。由于嫌疑人警惕性很高,无论是否在家都将家门紧锁,民警只好叫来房东,强行打开了嫌疑人的家门,当时嫌疑人正躺在床上 ,不知思索着什么。
我想抢点钱给老家的孩子
         8月19日晚上,记者在五里堡派出所见到了五官周正的嫌疑人王某,1985年出生的王某,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因与孩子的母亲离异,把孩子放在老家母亲处照顾,目前正在与一个大他十几岁的女友交往。
         “我父亲过世了,母亲平时靠打零工照顾我的两个孩子。”王某说,他经常会往家里给孩子送些生活费,但今年6月以来,他曾经打工的板厂因不符合环保要求被关停,他最近靠开三轮生活,没有多少收入,也就好几个月都没给孩子和母亲一分钱了。

8月19日,嫌疑人王某在家中被警方抓获
         “那天,我从朋友那喝酒回来,解放路上看到一个女的,路上没什么人。”王某说,因为路上没人他一下起了抢劫的心思。“我真的没想过伤害她。”王某称,他把女孩往车里塞只是为了不想让人看到 ,女孩大喊的时候他已经很害怕了,如果女孩继续喊下去,他也会马上逃走。“这些天我每天都睡不着,一直没敢出门。”王某说,女友也问过他为什么不出去工作,被他谎称身体不舒服圆了过去。
         “我每天都在担心这个事,当时只是想弄点钱给孩子。”王某称,他与孩子的母亲分手,也是因为经济原因导致两人不断争吵,现在孩子的母亲已经组建了新的家庭有了另外的孩子。而他现在最担心的是,自己入狱后,两个孩子的命运又当如何。
律师说法:
         山东省三禾律师事务所单夫纯律师介绍说,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抢劫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从本案法律适用看,一般人可能认为本案抢劫罪未遂,但实际上,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虽未能抢到财产,但却已经侵犯了“人身权利”,仍构成犯罪既遂,量刑时可综合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以及主观恶性大小,酌定从轻处罚。
          记者 李墨  通讯员 涂玉龙
0